河北加強輻射污染防治 禁止對患者進行不必要照射
為防止日益嚴重的電離、電磁輻射污染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日前表決通過的《河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作出了嚴格的規定,明確禁止一些醫療機構對患者進行沒有必要的各種電磁透視、照射等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舉報投訴。條例將于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可能產生電磁輻射污染的建設項目或者使用電磁輻射設施和設備,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建設項目竣工后、電磁輻射設施和設備使用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電磁輻射設施和設備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條例規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進行放射診療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遵守質量保證監測規范,避免對患者和受檢者或者其他人員一切不必要的照射;發現設施、設備異常,應當立即停止使用,采取防護措施;造成超劑量照射的,及時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射線裝置的生產調試和使用場所,應當具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廢舊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廢物處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廢舊放射源收貯、處置保障機制。禁止將廢舊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廢物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貯存、處置或者擅自處置。(記者劉常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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