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應避免對患者不必要的照射
7月23日,《河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草案)》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醫療機構應避免對患者不必要的照射。 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馮志廣作了《河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報告。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提出,從事輻射活動的單位日常應當按照相關規范嚴格進行監測,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減少輻射污染影響環境和公眾健康的事故發生。據此,《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進行放射診療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遵守質量保證監測規范,避免對患者和受檢者一切不必要的照射;發現設施、設備異常,應當立即停止使用,采取防護措施;造成超劑量照射的,及時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
關鍵詞:輻射污染,醫療衛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