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國稅局:普通發票領票用票“立等可取”
今后,納稅人用票再也不用“一個月跑幾次”了。日前,省國稅局對普通發票代開、農產品發票管理等規定進行了廢止和修訂,進一步規范了對普通發票的管理,納稅人領用、代開普通發票只要手續齊全“立等可取”。 據統計,發票事項約占納稅人日常涉稅業務量的50%至60%,多年來,由于違法開具發票、制售使用假發票、虛開發票等涉票違法行為時有發生,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為從源頭上管好發票,我省出臺了一些較為嚴格的發票管理措施,旨在堵塞漏洞,強化控管。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弊端也逐步顯現,“領票難”、“用票難”成為納稅人反映突出的問題。為更好地解決這些問題,方便納稅人領票用票,省國稅局在反復調研、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出臺了《關于普通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對普通發票領用和代開開“綠燈”,對納稅信用高的納稅人更是一路“綠燈”。同時,還廢除了制定時間較早、前置審批條件過多的《河北省國家稅務局農業產品收購發票管理辦法》(冀國稅發〔2005〕101號),最大限度地方便納稅人領票用票。 根據《關于普通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規定,納稅人初次領用、再次領用、增量和票種變更,只要資料齊全有效,一律即時辦結。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以及納稅信用等級高、風險低的納稅人可以申請按一個季度的發票用量領購。發票代開的申請資料由原來的4至7種統一為3種。代開由事前核查變為事后風險監控。對個人單筆代開(不含免稅代開)發票金額不超過5000元(含)的,只需提供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由審批變為備案。這些新出臺的措施充分考慮了納稅人實際用票需求,給納稅人正常生產經營帶來便利,減少了納稅人跑稅務機關領用發票的次數。 相關 領用普通發票 1、首次領用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除外)的單位和個人,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員身份證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印模,填寫《普通發票票種核定(變更)申請表》,向辦稅服務廳(征收服務分局)申請辦理發票領用手續。辦稅服務廳(征收服務分局)人員根據領用發票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方式、規模及稅源管理需要,充分考慮納稅人實際用票情況,按照“票稅匹配”原則適當合理地確認納稅人領用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用方式。申請資料齊全有效的,即時辦結,發放發票領購簿及發票。 2、再次領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持發票領購簿、經辦人員身份證明,向辦稅服務廳(征收服務分局)提出領用發票申請。辦稅服務廳(征收服務分局)人員依據核定的票種、數量標準按照領用人申請領用的發票種類和數量發放發票。申請資料齊全有效的,即時辦結。 對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的納稅人以及各市國稅局(含省直管縣)確定的納稅信用高、稅收風險等級低的納稅人,辦稅服務廳(征收服務分局)可依納稅人申請按一個季度的發票用量發放發票。 增加發票供應量或調整票種 普通發票用量、票種不能滿足需求,需要增加發票供應量或調整票種的納稅人,填寫《普通發票票種核定(變更)申請表》,提交銷售合同或其他能夠證明現使用發票數量不能滿足生產經營需要的證明資料,向辦稅服務廳(征收服務分局)申請發票增量或票種變更。申請資料齊全有效的,即時辦結。 代開普通發票需提供的資料 1.《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 2.經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3.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出具的《購貨(接受勞務服務)確認證明》。 申請免稅農業產品代開的,還應提供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農業產品自產證明。其中,單筆業務或年累計代開金額在50000元(含)以上的,還需提供用于生產代開免稅農業產品所用場地證明材料及復印件。所用場地證明材料是指農業產品生產所用土地、水塘、山林等自有權屬證書或承包(租賃)合同等。 申請代開貨運普通發票的,還應提供營運資質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承包、承租方式營運的,應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及運輸工具有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自有運輸工具營運的,應提供運輸工具有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營運資質有效證明,是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等。運輸工具有效證明,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和《船舶所有權登記證》等。 |
關鍵詞:國稅局,普通發票,立等可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