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規范稅務機關普通發票管理 發票領用更便捷
長城網4月18日訊(記者 季然)記者從河北省國稅局18日發布的《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普通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中獲悉,為方便納稅人使用開具發票、降低基層稅務人員的執法風險,省國稅局對普通發票代開、農產品收購發票管理等規定進行了廢止和修訂,規范稅務機關普通發票管理,最大限度地方便納稅人,降低稅務機關執法風險。 納稅人領用發票更加便捷 納稅人初次辦理普通發票領用手續從限時辦結明確為即時辦結,只要納稅人申請資料齊全,稅務機關當即辦結發票的領用發放手續。 稅務機關在核定納稅人用票量時,充分考慮納稅人實際用票需求核定發票用量,減少納稅人到稅務機關領用發票次數。 納稅人在經營中由于經營業務范圍變化或者經營業務量增加,以往確定使用的普通發票種類、發票用量不能滿足經營需要的,只要按《公告》要求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到辦稅服務廳(征收分局)就可以當時辦結有關手續。 信用等級高的納稅人在用票方面享便利 稅務機關對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以及納稅信用等級高、風險低的可以按照納稅人申請按一個季度的發票用量發放發票。 簡化辦理普通發票代開業務手續 取消銷售固定資產、苗木產品代開需要提供原始發票、評估報告、合同等資料的規定,簡化申請代開資料。 提高個人小額簡易代開標準,由以往的1000元提高至5000元。凡是代開金額不超過5000元的,只需憑個人身份證即可辦理代開業務。根據上年代開業務測算,此項規定可以使10萬人次的納稅人受益。 取消代開金額超過10萬元代開業務代開前的實地核查要求。根據上年代開業務測算,此項規定可以使近2.5萬人次的納稅人受益。 取消農產品收購發票特殊管理要求,方便納稅人使用。河北省農業產品收購發票一直是根據《河北省國家稅務局農業產品收購發票管理辦法》要求進行管理的。該《辦法》在發票的票種、用量核定、領用等方面設定了許多前置審批條件,已不符合當前要求,此次《公告》廢止了此辦法,將收購發票視同其他普通發票一樣管理。 減少基層稅務機關執法風險 《公告》取消了稅務人員在辦理代開業務、農產品收購發票管理中的實地核查要求。在實際工作中,因受稅務機關權限及手段影響,稅務人員很難完成對代開業務以及農產品收購發票管理業務真實性的核查任務。此次《公告》取消了調查核實要求,同時要求代開申請人增加代開業務的真實性聲明,加強農產品收購發票的信息化管理,以減輕稅務人員的執法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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