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判“以房養老”須防夸大質疑
14日,國務院對外發布《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提出我國將試點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又稱“以房養老”),指老年人將名下房產抵押給銀行等金融機構,可定期獲取養老金。“以房養老”的試點方案有望于明年一季度拿出。(15日央視) 作為“養老服務業”一攬子促進方案中的一項,以房養老的提法,無疑引發了最廣泛討論。力挺者言之鑿鑿,謂此舉拓展了養老金籌集渠道,將有助于建構更立體的養老格局;同時也有憂心忡忡者,直指該政策本質乃“政府推責”,會衍生惡果。 事實上,在一個高度市場化的社會,養老模式的商業化,確實是大勢所趨——這也恰是,官方所謂“以房養老是國際通例”的話語背景。按純粹的理論推演,“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可謂好處多多:一方面,能盤活沉淀的存量住房,提高整體社會資源利用率;另一方面,有利于老年人更便捷地增加“財產性收入”,從而優化自身經濟狀況、改善晚年生活品質。 然而,即便有種種優勢,“以房養老”還是遭到廣泛質疑,有極端觀點認為,該政策一股腦將贍養老人責任推回民間,所傳遞的不過是,職能機構對過往“養老靠政府”一類承諾的徹底背叛。事實是否果真如此?似乎,推動市場化養老試驗,與政府履行相關義務,并無任何矛盾之處,因為在《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中,包含了不少擴大國家養老投入的條款。 從此角度看,評判“以房養老”政策,理當跳出“國家與民間責任推諉”的視角。畢竟,“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所推銷的乃是適用于有產者的改善型養老方案,此非取代由養老金、退休金、公共福利體系所提供的基本養老保障,乃是輔助模式。所以,探討“以房養老”的利弊,理應界定清楚其有限的影響范圍,避免在“夸大事實”的語境里質疑被夸大。 必須厘清的是,作為金融產品,分析“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的潛在風險,也應順著市場和商業的邏輯,國家不適宜進行過多行政干預。在此框架內,“以房養老”的隱患顯而易見:首先,該政策定牽涉到一系列的估價、簽約與法律權責的確認,力有不逮的老人,怎能與專業的金融業者對等“周旋”?再者,既然名曰“反向抵押”,本就是相對復雜的金融產品,其運作鏈偏長,安全性難免下降;更致命的是,國人尤其是老年人一貫謹慎,能否接受也是一大疑問。 即便未來充滿不確定性,走出第一步總是沒有原罪的。一個健全的社會,既需有基本的公共養老體系兜底,也有必要開啟產業化、商品化之路以提供更多元的選擇。兩者不可偏廢,如果說前者測度著政府的道義良心,后者則考驗著金融業和監管者發揮智識、控制風險的能力。-蔣璟璟 |
關鍵詞:以房養老,老年人,養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