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郡小區租車位捆綁物業費? 這讓業主如何是好
不交夠一整年的物業費,就不能續租停車位。近日,北郡小區業主王先生去物業續交停車位租賃金時,卻遭到拒絕。物業稱只有交齊2013年全年物業費,才能續租。“不交物業費,停車位就朝不保夕,我認為這樣的做法不合理。算不算捆綁收費?”王先生提出質疑。 王先生反映,2011年北郡小區交房后,房子對外出租。因為小區里的私家車越來越多,車位供不應求,在2012年5月,物業通知全體業主開始租賃車位,價格為2040元/年。王先生稱,當時車位十分“搶手”,他連排了三天三夜的隊才終于租到了一處車位,并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租賃期限截止到2013年5月14日。 眼看著今年租期就要到了,4月17日,王先生帶著租金來物業續租,卻不料遭到拒絕。物業公司告知,如果不先交齊2013年全年的物業費,就無法續租車位。據了解,該小區物業費按照每平米1.1元收取,王先生的房子近百平米,也就是說,他需要一次性交清5至12月,共計8個月的物業費,約合800元,才能繼續租賃車位。 聽到物業給出的這個說法,王先生表示十分不解,車位租賃費與物業費這兩者之間究竟有何聯系?王先生說:“我的房子一直對外出租,現在租戶因為無法確定租期,不愿意一下支付這么多月的物業費。而我又不在這里住,物業費為何由我來出?” 據了解,多位小區私家車業主表示,他們對物業的“強制性”規定十分不滿,但又很猶豫到底該不該交費。“太不合理了,我覺得這就是變相強迫私家車業主交物業費。可是車位實在來之不易,真擔心因為不交這筆錢就弄丟了車位。”一名姓劉的小區業主說。 昨日,記者聯系到北郡小區物業,當問及是否有此事時,一名工作人員對“必須交齊2013年全年物業費”表示否認,并含糊回應收取的是4月至6月共計3個月的物業費,而非全年。她還稱,小區內仍有部分業主未繳納2012年以及2013年1至4月的物業費。 律師說法 河北省冀華律師事務所邵明濤律師認為,物業公司與業主所簽訂的物業服務、車位租賃合同,不屬于同一類型的服務合同,二者之間并無必然的聯系。根據我國《物權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小區內規劃的車位應當先滿足業主需要,物業公司不應當將“繳納物業費”與“租賃車位”兩者捆綁在一起,而限制車主使用小區內的規劃車位。他建議,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可與物業之間進行溝通協商,必要時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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