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臺省級自然資源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支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態保護修復等項目
從有關部門獲悉,省財政廳和省自然資源廳聯合印發的《河北省省級自然資源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8月18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
為支持河北省自然資源領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態保護修復、歷史遺留礦山修復治理等工作開展,省財政廳研究設立了河北省省級自然資源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謀劃、確定、組織實施、調整和預算執行、預算績效管理。
專項資金采用項目法分配,支持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項目。具體包括自然資源領域重點區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態保護修復項目;歷史遺留礦山修復治理項目,包括政策性關閉礦山明確由所在地政府治理的項目;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防治項目;中央財政支持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態保護修復、歷史遺留礦山治理、海洋生態保護修復等項目;國家或省委、省政府要求支持的其他事項。
除中央財政支持的項目和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外,其他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自然資源領域重點區域生態保護修復項目,要求涉及“山、水、林、田、湖、草、沙”2個以上生態要素,對生態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態受益范圍較廣,總投資原則上不低于2000萬元;歷史遺留礦山修復治理項目(不包括政策性關閉礦山明確由所在地政府治理的項目),總投資原則上不低于2000萬元;國家或省委、省政府要求支持的事項,須提供國家有關文件,或省委、省政府文件和會議紀要等。
專項資金采取前補助或后補助方式支持,并根據項目建設需要分年度安排。中央財政支持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態保護修復項目,按照不超過中央支持資金的20%補助,補助資金原則上不超過4億元;中央財政支持的其他項目,按照不超過中央支持資金的20%補助,補助資金原則上不超過5000萬元;自然資源領域重點區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態保護修復項目,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補助,補助資金原則上不超過5000萬元;歷史遺留礦山修復治理項目,采取后補助方式,根據項目財務決算報告及市縣財政實際出資等資料核定,按照不超過財政實際出資的50%補助,補助資金原則上不超過5000萬元;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60%補助,補助資金原則上不超過5000萬元;國家或省委、省政府要求支持的項目,根據預算安排和項目實際統籌確定支持金額。
專項資金不支持的項目有10類,包括生態受益范圍地域性較強、屬于市縣財政事權或有明確修復主體的項目;不符合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耕地保護紅線、用海、用島、岸線等國家管控要求的項目;公園、廣場、雕塑等旅游設施,以及“盆景”工程等景觀工程建設項目;生態要素涉及“水”且主體工程為“水”治理的生態保護修復項目;生態要素只涉及“林、草、湖、沙”的生態保護修復項目或主體工程為“林、草、湖、沙”治理的項目;該辦法施行前已經竣工驗收的歷史遺留礦山修復治理項目;省級相關專項資金已經支持的項目;項目實施地存在糾紛或爭議的項目;審計、督查等發現問題未有效整改的項目;生態保護修復效果存在較大不確定性,工程措施對生態系統造成新的破壞可能性較大,工程技術不完善等條件不成熟的項目。
除中央財政支持的項目外,其他各類項目實施周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專項資金只能用于工程建設支出,不得用于勘查規劃設計、工程監理、拆遷補償、土地流轉、項目竣工驗收等與工程建設無關的支出。(記者 馬朝麗 通訊員 李志平 何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