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獲悉,《河北省取水許可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并將于9月1日起施行。1999年10月18日省政府發布的《河北省取水許可制度管理辦法》同時廢止。辦法規定,南水北調受水區內按照分配的供水指標和規定的用途能夠滿足用水需要的,取水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取用地下水。
本辦法所稱的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河流、水庫、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是指閘、壩、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電站等。
辦法明確,實行取用水總量控制制度。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下達的取用水總量控制目標和水資源綜合規劃,制定各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市)行政區域內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設區的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總量控制指標,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各縣(市、區)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并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年取水量不足100萬立方米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縣級政府取水審批機關審批;在100萬立方米以上,不足500萬立方米的,由取水口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取水審批機關審批;在500萬立方米以上的,由省政府取水審批機關審批。取用地下水的,由省政府取水審批機關負責審批。
有下列10種情形之一的,取水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取用地下水的;取用專門用于維護生態環境的水的;在取水許可總量已經達到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增加取水量的;取水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損害的;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而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南水北調受水區內按照分配的供水指標和規定的用途能夠滿足用水需要,而取用地下水的;取水可能對第三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的;取水涉及項目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者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淘汰類的;取水涉及產品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由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處罰。有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核發取水許可證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