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城網訊(記者 馬德明)記者從省水利廳獲悉,《河北省取水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9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實行取用水總量控制制度。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區,應當控制地下水取水許可,限制取水總量。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一般不得新增地下水取水許可;因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需取用地下水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安排,通過按比例核減其所在縣(市、區)其他地下水取水單位的取水許可量,進行合理配置。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禁止新增地下水取水許可。
取水許可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因城市供水水源單一,確需開鑿新取水井作為城市應急備用水源的,應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除應急供水和日常維護性運行外,不得使用應急備用水源。
取用地表水的,由取水審批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負責審批:年取水量不足一百萬立方米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取水審批機關審批;年取水量在一百萬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百萬立方米的,由取水口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取水審批機關審批;
年取水量在五百萬立方米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取水審批機關審批。取用地下水的,由省人民政府取水審批機關負責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