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CPI連續3月漲3%啟動價格補貼
日前,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家統計局河北調查總隊聯合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實施意見》。這項聯動機制與我省已建立的城鄉低保標準與全國平均水平同步增長機制和《河北省失業保險實施辦法》等有關政策規定相銜接,逐步實現各項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提高幅度與經濟發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長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標。《實施意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聯動機制保障對象主要包括省內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聯動機制保障項目包括臨時價格補貼、城鄉低保標準和失業保險金標準。 《實施意見》規定,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月度同比漲幅或CPI中糧食價格月度同比漲幅為依據,確定了聯動機制啟動和中止的臨界條件。在臨時價格補貼的聯動中規定,當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連續3個月漲幅達到或超過3%時或者CPI中糧食價格同比漲幅連續3個月超過10%,啟動臨時價格補貼。臨時價格補貼發放標準為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城市低保對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按照當地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標準的一定比例確定。農村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按照當地同期月均農村低保標準的一定比例確定。補貼標準要保證不低于物價上漲對低收入群體生活的實際影響。具體補貼標準以當地月度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漲幅為依據,每人每月補貼額=當地現行低保標準×當地月度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漲幅。臨時價格補貼采取“按月計算,按季發放”的辦法,并要注明所發補貼為“價格臨時補貼”。臨時價格補貼啟動的主體以各設區市、辛集市、定州市為單位,統一啟動或者中止聯動機制。 《實施意見》規定臨時價格補貼標準為居民消費價格指數連續3個月漲幅達到或超過3%或者CPI中糧食價格同比漲幅連續3個月超過10%時,標準按實際漲幅計算;漲幅不足3%的,按3%計算。城市每人每月補貼金額不足10元的,按10元發放;農村每人每月補貼金額不足5元的,按5元發放。當連續發放臨時價格補貼滿6個月時,或者當年未采取臨時價格補貼措施,但年度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同比累計漲幅超過3%或者CPI中年度糧食價格同比漲幅超過10%時,民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程序分別啟動聯動機制,提高城鄉低保標準和失業保險金標準。自提高低保標準之日起停止發放臨時價格補貼。城鄉低保標準和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聯動調整標準可在參照并不低于臨時價格補貼發放標準的基礎上,城鄉低保標準由各地自行確定,失業保險金標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省財政部門擬定,報省政府批準。 |
關鍵詞:CPI,價格補貼,社會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