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圍繞貫徹落實省委八屆五次會議精神,按照省委批準的《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對地方性法規和立法工作進行全面審視和梳理的實施方案》要求,經對我省現行有效地方性法規進行全面審視和梳理,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一)河北省地方煤礦管理條例(1986年9月16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4月28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北省地方煤礦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根據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北省地方煤礦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北省地方煤礦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二)河北省安置幫教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條例(1992年12月19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三)河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8年6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根據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四)河北省私營企業條例(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北省私營企業條例〉的決定》修正根據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五)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辦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六)河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1999年5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3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根據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七)河北省公路條例(1995年4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修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關鍵詞:地方性法規,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