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險轉移,誰來指揮?
—— 《河北省防汛避險人員轉移條例》解讀①
編者按 今年汛期是《河北省防汛避險人員轉移條例》實施后的第一個汛期。為深入宣傳條例的重要意義、主旨要義和各項規定,進一步闡釋避險轉移的原則、條件、程序、范圍和避險人員轉移中的工作職責、轉移準備、預警響應等,提高社會公眾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即日起,河北日報推出該條例系列解讀。
5月17日,邯鄲市復興區在康莊水庫進行管涌搶險、孤島救援、搶筑子堤、水上營救等項目的防汛綜合演練,切實增強抗洪搶險實戰能力。河北日報通訊員 聶長青 攝
依法做好防汛避險人員轉移工作,確定汛期、主汛期以及防汛關鍵期的時間節點是必要前提。
據了解,在《河北省防汛避險人員轉移條例》立法調研過程中,立法專班委托氣象部門對我省夏季多年降水量和變化趨勢進行了分析,并收集了太行山脈沿線部分地區的降雨量數據。
經認真分析判斷和多次研究探討,條例最終確定,本省汛期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正常年份主汛期為7月10日至8月10日,“七下八上”為防汛關鍵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降雨情況,適當調整防汛關鍵期。
由此看來,我省目前已經進入了汛期。
進入汛期,哪些區域的人員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進行轉移?條例首先明確了適用需要,包括“山洪災害危險區、地質災害隱患點、蓄滯洪區、河道行洪隱患區、水庫周邊及下游、尾礦庫下游”等區域。同時,考慮到其他極端情況,將“可能受到暴雨和洪水災害及其次生災害威脅的其他區域”也涵蓋至適用范圍。
防汛避險人員轉移工作,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社會參與原則,堅持應轉盡轉、應轉必轉、應轉早轉、適當擴面,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
具體的防汛避險轉移工作應由誰來指揮?條例構建了各級政府統一領導、縣級以上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協調和縣干部包鄉、鄉鎮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戶的包聯責任機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防汛避險人員轉移工作,將防汛避險工程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防汛避險人員轉移工作所需經費,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防汛避險人員轉移工作,發布防汛避險人員轉移命令。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防汛避險人員轉移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農村基層黨支部、村委會以及農村黨員熟悉基層情況,應是防汛避險人員轉移的具體組織者、實施者。
條例明確,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縣(市、區)干部包鄉、鄉鎮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戶的包聯責任制度,統籌協調防汛避險人員轉移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實施本區域內的防汛避險人員轉移工作,做好排查隱患、摸清底數、編制預案、實施轉移和組織志愿者隊伍、維護治安等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防汛避險人員轉移相關工作。組織實施防汛避險人員轉移應當對責任區域實行網格化管理,確保包聯到戶、責任到人。
防汛避險關系到我們每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條例還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服從防汛避險人員轉移命令,不得拒絕、拖延、干擾、阻撓防汛避險人員轉移工作。各有關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應當配合防汛避險人員轉移工作。(河北日報記者 霍相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