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加強托育服務收費管理
公辦托育機構不得收取采暖費空調費等其他費用
9月4日,省發展改革委、省衛生健康委聯合印發《關于加強托育服務收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加強河北省托育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維護嬰幼兒和托育服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托育服務事業健康有序發展。
通知提出,公辦托育機構托育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授權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制定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經營者在政府制定的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民辦非營利性、普惠型托育機構托育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授權各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制定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引導經營者與政府以合同約定的方式,在政府制定的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合理制定收費標準。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托育費,由各市、雄安新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公益普惠、成本補償和非營利的原則,依法履行成本調查、聽取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等程序,以扣除政府投入、社會捐贈后的實際服務成本為依據,綜合考慮當地收入水平、群眾承受能力、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合理制定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
全面推進實施收費項目清單制度。公辦、民辦非營利性、普惠型托育機構的收費項目為托育費以及包括伙食費在內的其他服務性收費。托育費可由經營者根據實際情況,按月度或季度收取。除上述收費項目外,公辦托育機構不得收取采暖費、空調費等其他費用。伙食費等服務性收費根據服務對象的實際消費情況,按照非營利原則由經營者據實收取。
嚴格規范結算方式。當月嬰幼兒在托時間為0天的不得收費,實際在托時間1至10天的,按月收費標準的50%收取;實際在托時間11天及以上的按整月收取。因托育機構原因導致嬰幼兒實際在托天數不足1個月的,按實際在托天數收取。嬰幼兒入托后因故退托的,托育費以實際在托時間按上述規定扣除當月應繳費用后退還余額。原則上半日托每人每月不超過全日托50%;計時托按小時計算收費,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
此外,通知要求托育機構應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基本設施與條件、服務內容與等級等內容在收費場所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建有門戶網站的,要同時在網站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記者 高珊 劉冰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