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為人力資源服務業健康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9月28日,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河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聚焦解決人力資源市場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更好服務就業創業,條例將為推動人力資源服務業健康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人力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第一資源。條例構建了“加強人才培養、產業園建設、標準化服務”的人力資源市場培育格局,以法治力量推動人力資源優化配置。
在加強人才培養方面,條例明確,建立人力資源服務業領軍人才培養和引進機制,圍繞京津冀協同發展、河北雄安新區建設發展等重大戰略,統籌做好重點產業、重要領域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技術技能人才的培養引進。
在產業園建設上,條例明確可通過租金減免、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行業集聚發展。被認定為國家、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的,可以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在標準化服務方面,條例指出,加強人力資源市場服務標準化建設,發揮人力資源服務標準的規范引領作用。同時,建設覆蓋城鄉和各行業的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系統,為求職者就業、用人單位招聘提供服務支撐。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的有效載體。條例中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分為公共和經營性兩種。其中,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由政府設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則由市場主體設立。
為進一步促就業保發展,條例中明確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提供八項免費服務,包括信息發布,職業介紹、創業開業指導,就業創業和人才政策法規咨詢,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等。
條例提出,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注冊和使用自主商標,開展自主品牌建設。同時,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參選服務業重點企業名錄和高新技術企業名錄,依法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條例還從個人求職、用人單位信息發布等方面對人力資源市場活動規范進行細化規定,保護求職用人雙方合法權益。
條例明確,個人求職應當如實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與應聘崗位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歷等。針對人力資源市場部分亂象,條例規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服務,不得發布虛假求職和招聘信息,或發布的信息包含歧視性內容,不得以不正當手段進行人力資源服務活動,不得扣押求職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違反規定收取服務費等。(記者 霍相博 通訊員 邊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