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賣、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行為。 拐賣婦女、兒童,根據具體情節,將處有期徒刑到死刑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對于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廊坊兩級法院將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依法嚴厲打擊,絕不姑息縱容!
廊廊、坊坊小法官在此提醒社會各界,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保護兒童安全成長,維護婦女人身權益,確保人民安居樂業,促進社會和諧與穩定,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以及全民的共同參與。廊廊、坊坊小法官呼吁,每一位公民都應積極行動起來,參與反拐行動,向廣大群眾宣傳我國的法律,宣傳反拐防范知識,增強群眾預防被拐賣的防范意識,提高婦女兒童的自我保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