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起損壞人防工程的行為被查處,人防部門提示——
依法依規呵護“地下長城”
■毛念南 江輝生 鄒冬梅
前不久,浙江省臺州市黃巖區某房地產公司擅自拆除7扇人防密閉門,當地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其處以5萬元罰款,并責成該公司將人防密閉門恢復原狀。
不僅密閉門,人防工程墻體也不容破壞。日前,該省溫州市洞頭區海悅城嘉園小區一處地下人防工程,因安裝新能源車輛充電樁,電纜穿墻而過,破壞了人防工程整體結構,影響了防護效能。隨即,洞頭區人防辦聯合綜合行政執法局開展現場執法,當場提出整改要求,并立案處罰。
像溫州市洞頭區一樣,上海市徐匯區在查處損壞人防工程行為時,也堅持現場執法、事不過夜。該區民防辦工作人員胡彥華認為,違法必究、究則必速,既利于問題的迅即整改,又能夠產生較強的警示作用。
人防工程是防備敵人突然襲擊,有效掩蔽人員和物資,保存戰爭潛力的重要設施,被稱為“地下長城”。人民防空法明確規定:“國家保護人民防空設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侵占人民防空設施。”
“人防工程需要依法依規呵護。”河南省人防辦工程管理處處長曹裕軍介紹,依據人民防空法有關規定,各省、市、自治區普遍出臺工程管理辦法。今年年初,河南省以政府令的形式,頒布新修訂的《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進一步細化了相關措施,提高了工程管理的針對性、實效性。
比如,人民防空法規定,對有侵占人防工程、危害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分別處以一萬元至五萬元、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河南省新修訂的《辦法》,就把不同破壞、侵占情況的罰款標準進行明確,壓縮了彈性空間,提高了可操作性。
“處罰不是目的,目的是督促單位和個人依法維護人防工程的戰備效能。”曹裕軍介紹,新修訂的《辦法》作出防空地下室與地面建筑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驗收,以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圖等具體規定,從源頭上確保人防工程建設的質量。
“應當隨著時代發展,推出創新舉措,進一步調動廣大群眾保護人防工程的積極性。”江蘇省人防辦宣傳教育處副處長謝靜介紹,今年6月,該省人防辦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住宅小區依法配建人防工程使用和維護管理的意見》,將單位和個人保護人防工程情況納入江蘇省信用管理平臺,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贏得普遍支持。
像江蘇省《意見》一樣,《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也有不少亮點:不僅將城市地下空間、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合二為一的創新做法進行固化,提高了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綜合效益,而且明確指揮工程、人員掩蔽工程、防空專業隊伍專用工程、防空地下室等不同類型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責任單位,一旦出現問題,板子可以直接打到具體人身上。
“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為了引導廣大群眾深入了解、自覺落實人防法規,各地每年結合防空警報試鳴、新中國人民防空創立日系列活動,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人防法規宣傳。針對部分人防工程與民用建筑連為一體,居民不易辨清的實際,江蘇、安徽、北京等地還依據相關規定,開展了人防工程標識標注工作。
“通過在住宅小區防空地下室、人防車位醒目位置,統一張貼人防工程示意圖、使用須知、管理規定和舉報電話,人防工程更容易辨認了,居民落實人防法規、保護‘地下長城’更自覺了。”安徽省宣城市人防辦工程科副科長王程程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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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法律規定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已經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維護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狀態。
國家鼓勵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響其防空效能。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影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拆除的,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或者補償。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修建,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內容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