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防辦,雄安新區規建局: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人防辦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2021年12月16日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
平時開發利用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管理,大力提升維護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管理辦法》《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以及《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與使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需要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納入人防部門統計管理平時使用的各類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指揮工程除外),工程隸屬單位或使用單位應按本辦法申請辦理開發利用登記,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并依法履行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
人民防空工程隸屬單位是指:所有權明確的人防工程,所有權單位或個人即為工程隸屬單位;所有權尚不明確的人防工程,現實中擁有最終管理權或收益權的單位或個人暫定為工程隸屬單位。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單位是指:工程隸屬單位自用的,工程隸屬單位即為工程使用單位;租賃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管理使用的,承租單位或個人即為工程使用單位。
第四條 河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監督指導全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管理工作。設區市、縣(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權限劃分,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內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及使用證登記發放等工作。
第五條 工程隸屬單位可以將所屬人民防空工程租賃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管理使用,獲取收益。工程隸屬單位和工程使用單位應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參照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頒發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賃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工程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承租合同約定履行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義務,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登記辦理
第六條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原則上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整體規模發放。人民防空工程只有一個使用單位或個人的,由工程使用單位申請辦理;有多個使用單位或個人的,由工程隸屬單位申請辦理。申請辦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的單位以下統稱為“工程登記單位”。
第七條 新竣工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前,應辦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租賃使用的,應在簽訂租賃使用合同后5日內辦理。
本辦法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按當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求及時補辦。
第八條 申請辦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登記申請表;
(二)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等),委托他人辦理的還應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身份證和法人授權委托書),原件及復印件備查;
(三)工程隸屬單位與工程使用單位簽訂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賃使用合同,如存在轉租情形,需同時提供工程轉租合同;
(四)開發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須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工程消防驗收意見和使用前消防安全檢查意見等證明文件;
(五)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責任書;
(六)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責任書。
第九條 工程隸屬單位發生變動時,應明確工程承接單位,簽訂承接合同,明確人防工程相關權利和責任,辦理交接手續,工程檔案資料等同時移交,簽訂合同5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登記申請,并提供承接合同等相關材料。
工程使用單位發生變動的,簽訂合同5日內報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工程隸屬單位和工程使用單位變更的,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登記申請,提交第八條全部材料,辦理新《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原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
第十條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工程登記單位應主動到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提交第八條一至三項材料。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登記單位使用期間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審核,同意繼續使用的,換發新《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原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工程隸屬單位和工程使用單位簽訂租賃合同不滿5年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有效期與簽訂合同期限一致。
第十一條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遺失、損壞的,工程登記單位應及時當向原核發部門申請補發,提交第八條一、二項材料,辦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
第十二條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有效期滿未申請換發新使用證、未通過延續審核的或人民防空工程整體停止使用的,工程登記單位應在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提交第八條一、二項材料,將《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人民防空工程整體停止使用的還需提供工程隸屬單位同意注銷的意見書。
工程登記單位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原發證機關有權依法辦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注銷手續。
第十三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受理首次登記、變更、延續、補發申請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核。申請資料符合條件的,核發《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申請資料不符合使用條件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單》,登記單位應予以補正。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受理注銷登記申請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核并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由正本和副本組成,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懸掛于人防工程內醒目位置,副本用于年度審驗。
第十五條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實行審驗制度,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每年進行審驗,審驗不收取任何費用。審驗工作前,由登記單位按照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技術標準自檢合格后,方可申請審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現場核驗,符合要求的予以辦理審驗手續,不符合要求的,責令相關單位整改合格后方可辦理審驗手續。
第十六條 工程隸屬單位或工程使用單位應當自覺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回《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二)擅自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功能的;
(三)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四)不落實安全使用措施、不履行維護管理責任的;
(五)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從事危害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后,未開發利用的;
(七)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后,未辦理年度審驗手續的;
(八)轉讓、轉租人民防空工程不按規定進行變更登記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不得偽造、冒用、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人民防空工程開發利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將辦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建立臺賬并及時歸檔。
第二十條 鼓勵支持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對人民防空工程開發利用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及時服務社會群眾。
第二十一條 申辦人以虛假材料欺騙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的,原發證機關有權撤銷登記,收回《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