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監督管理,大力提升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水平,省人防辦起草了《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根據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現將《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予以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歡迎各界人士以傳真、郵件等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1年8月27日。
聯系單位:河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電子郵箱:srffhc2021@163.com
聯系電話:0311-66735961,0311-66735900(傳真)
附件:《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河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2021年8月11日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
平時開發利用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管理,大力提升維護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管理辦法》《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以及《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與使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需要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納入人防部門統計管理平時使用的各類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指揮工程除外),工程隸屬單位或使用單位應辦理開發利用登記,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并遵循本辦法。
人民防空工程隸屬單位是指:所有權明確的人防工程,所有權單位或個人即為隸屬單位;所有權尚不明確的人防工程,現實中擁有最終管理權和收益權的單位或個人暫定為隸屬單位。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單位是指:工程隸屬單位自用的,工程隸屬單位即為使用單位;租賃或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管理、使用的,承租或受委托管理、使用的單位或個人即為工程使用單位。
第四條 河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監督指導全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管理工作。設區市、縣(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權限劃分,具體負責本轄區內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管理及使用證發放等工作。
第五條 工程隸屬單位可以將所屬人民防空工程租賃或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管理、使用,獲取收益。實行租賃或委托管理的,工程隸屬單位和工程使用單位應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參照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頒發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賃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工程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承租或委托管理合同履行責任,并接受工程隸屬單位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登記辦理
第六條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原則上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整體規模發放。人民防空工程只有一個使用單位的,由使用單位申請辦理;有多個使用單位的,由工程隸屬單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申請辦理。
第七條 新竣工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前,應辦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租賃使用的,應在簽訂租賃使用合同后5日內辦理。
本辦法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按當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求及時補辦。
第八條 申請辦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登記申請表(附件1);
(二)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等),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身份證和法人授權委托書),原件及復印件備查(附件2);
(三)隸屬單位與工程使用單位簽訂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賃使用合同(使用單位申請時提交);(隸屬單位自用工程不需提供租賃使用合同)
(四)開發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須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工程消防驗收意見和使用前消防安全檢查意見等證明文件;
(五)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責任書(附件4);
(六)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責任書(附件5)。
第九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核。對申請資料符合條件的,7個工作日內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人防工程進行現場核驗,現場核驗合格的,3個工作日內發放《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對申請資料不符合使用條件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單》(附件3);現場核驗不合格的,責令責任單位進行整改。
第十條 人民防空工程隸屬關系發生變動時,應明確工程承接單位,辦理交接手續,工程檔案資料等同時移交,并報當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單位、使用用途發生變更的,申請單位應提前30日向原登記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未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使用單位不得轉租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二條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有關單位應主動到使用證核發部門提出延續申請。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及使用期間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審核,同意繼續使用的,換發新使用證。
工程隸屬單位和使用單位簽訂租賃合同不滿5年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有效期與簽訂合同期限一致。
第十三條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有效期滿未申請換發新使用證、申請未通過審核、租賃合同提前終止或工程停止使用的,使用人防工程單位須及時向使用證核發部門報告,使用證核發部門注銷并收回使用證。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由正本和副本組成,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懸掛于人防工程內醒目位置,副本用于年度審驗。
第十五條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實行審驗制度,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每年進行審驗,審驗不收取任何費用。審驗工作前,由申請單位按照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技術標準自檢合格后,方可申請審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現場核驗,符合要求的予以辦理審驗手續,不符合要求的,責令相關單位整改合格后方可辦理審驗手續。
第十六條 人民防空工程隸屬單位、使用單位或委托管理單位應當自覺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回《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擅自破壞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護效能的;
(二)擅自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功能的;
(三)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四)不落實安全使用措施、不履行維護管理責任的;
(五)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從事危害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后,未開發利用的;
(七)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后,未辦理年度審驗手續的;
(八)擅自轉讓、轉租人民防空工程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不得偽造、冒用、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核發部門申請補發。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人民防空工程開發利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申辦人以虛假材料欺騙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的,核發部門有權收回《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