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城網特約評論員 與歸
機動車違章了要扣分,但與之相對應的,也有一個動詞叫“銷分”。這是一個若隱若現的灰色利益鏈條,平時看著不起眼,一旦認真“總結統計”一下,卻讓人傻了眼。
日前,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法院公布的一則判決書顯示:2011年至2017年,曾任長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科信大隊系統管理員、代理副大隊長的姚克鋒,對請托人的電子違章記錄擅自免分、免罰、修改記錄,并通過中間人收受好處費,涉案金額高達一千余萬元。
不查不知道,一查嚇一跳。一個小小的系統管理員崗位,竟然可以受賄超千萬元。這在刷新我們認知的同時,也在提醒,不要小看任何不起眼的權力。如果它們得不到有效監督,就是開著的潘多拉魔盒,不知道要飛出多少幺蛾子。
無獨有偶,2019年,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也公開審理一起受賄案,楚雄市交警大隊的女協警王某違法銷分,不到3個月時間,從一個“黃牛”那里受賄高達20多萬元。王某稱,她是協警,沒有權限處理違法車輛,她每次處理胡某提供的違法車輛,都是用交警的數字證書進行違法銷分。
如果說,王某的違法銷分,暴露了交警部門內部管理的漏洞;那么姚克鋒一案則暴露出了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的系統漏洞。報道中給出了細節,作為該系統在長沙市的最高權限人,姚克鋒對平臺的各項權限和操作流程了如指掌,他利用技術手段隱藏了違紀違法痕跡。
既然可以通過技術手段隱藏違紀違法痕跡,那么便說明這套管理平臺是有缺陷的,要進行相應的修補和升級,用更高的技術手段規避技術風險,把系統漏洞填滿、夯實。這是姚克鋒的違法違紀行為,之所以發生的一個重要客觀原因,也是比較容易修正的。
但是,相比系統,人則是更復雜的存在,也更難監督管理。對此,岳麓區紀委監委第二紀檢監察室主任李豐便指出,“公安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給予了第一權限人員過高的權力,卻沒有及時加強對其的監管。”所以,要防止關鍵崗位、關鍵權力的腐敗,就要有針對性的手段。
廉政監督,也應該講究“因崗制宜”。2013年陜西出臺《意見》提出要促廉政教育個性化、精細化、人性化,針對不同崗位、不同對象分類施教,或許提供了借鑒。有多少分量的權力,就應該有多少分量的監管;有多少隱蔽的操作空間,就應該有多少透明的監督機制,最終實現科學監督、有效監督。
另外,跳出長沙的這一具體案例,舉一反三,其他地方、其他部門的類似服務管理平臺,以及那些關鍵崗位上的公職人員,存不存在類似的缺陷和監管缺失?不妨都對照長沙這起案例,有則改之,無則加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