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新一期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什么情形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擔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
(三)被執行人履行順序在后,對其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四)其他不屬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形。
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會終身嗎
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舉報方式
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被執行人下落及可供執行財產線索。舉報人提供的財產線索經查證屬實并實際執行到位的,經執行法院商申請人同意,可按申請執行人承諾的標準或者比例獎勵舉報人。
舉報電話:2067909;2067915
舉報郵箱:tszyzxj@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