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市紀委監委網站近日對外公布↓↓↓
張家口市赤城縣住建局原局長裴建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邢臺市紀委監委網站近日對外公布↓↓↓
寧晉縣農業局主任科員(掛)、大曹莊管理區農業局主任科員劉風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已投案自首,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邢臺市紀委監委通報6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四風”問題典型案例↓↓↓
一、隆堯縣法院院長梁雪峰等人超標準公務接待問題
2014年至2016年,梁雪峰任巨鹿縣法院院長期間,安排辦公室主任郭現濤購買土特產、茶葉等物品3萬余元,用于公務接待。2016年12月,郭現濤將上述物品以辦公用品、電腦耗材名義開具發票,經巨鹿縣法院副院長張顯儒、梁雪峰簽批后報銷。梁雪峰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張顯儒、郭現濤分別被誡勉談話。
二、南宮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王兆進,工作人員孟秋江等人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宴請問題
2018年5月,孟秋江約企業老板李某吃晚飯,李某表示同意,王兆進同單位工作人員吳恒雨、張慶濤、孫兆強參加,李某支付飯費及煙酒費共計524元。孟秋江受到政務警告處分,王兆進、吳恒雨、張慶濤、孫兆強分別被誡勉談話,并退賠相關餐費。
三、臨西縣民政局黨組成員、主任科員崔保忠違規報銷問題
2015年5月,崔保忠超標準乘坐軟臥車赴張家口參加全省災害信息員培訓會議,并將同去張家口探親妻子的往返車票在單位報銷,違規報銷499元。審查期間,崔保忠主動退交了499元。崔保忠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四、寧晉縣畜牧辦奶牛站負責人張增賢收受監管對象禮金問題
2017年中秋節前,賈某等5家奶牛養殖企業負責人為表示感謝,送給負責其項目申報和驗收工作的張增賢共計10000元現金,張增賢用于個人日常開支。審查期間,張增賢主動退交了10000元。張增賢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五、邢臺縣農業機械化技術學校副校長胡中堂辦公用房超標問題
2007年4月至2018年3月,胡中堂辦公用房使用面積15.9平方米,超過規定標準6.9平方米。胡中堂受到黨內警告處分,違規辦公用房已整改。
六、廣宗縣規劃和城管局工作人員楊振栓私車公養問題
2017年3月至10月,楊振栓以單位使用自己私家車為由,在單位報銷個人車輛加油費共計1743元。楊振栓受到黨內警告處分,違紀資金被收繳。
為嚴厲震懾涉及“政商不清”違法犯罪行為,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近日,省法院公布2017年以來宣判的5起行賄受賄典型案例↓↓↓
郭峰受賄案。2009年7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郭峰利用擔任廊坊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原局長、黨組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部分公司、企業負責人和本單位職工的請托,為請托單位和個人在承攬工程項目、撥付工程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款物折合人民幣共計714萬余元。郭峰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受賄事實,認罪、悔罪,親屬協助退還受賄所得。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郭峰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郭峰不服,提出上訴。省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呂廣君受賄案。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呂廣君利用任職滄州市港務局局長兼滄州港務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分包、費用結算、工程施工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后收受他人給予的現金共計480萬元。呂廣君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并主動交代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種余罪,有坦白情節。邢臺市橋東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呂廣君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200萬元。
侯順成受賄案。2013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侯順成利用擔任滄州市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委會辦公室副主任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在工程招標等事項上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他人給予的人民幣共計746萬元,其中300萬元屬于犯罪預備。案發后,侯順成主動退繳部分受賄款。平鄉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侯順成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
王云清單位行賄案。2007年期間,被告人王云清在擔任銀隆拍賣行公司及銀隆典當行公司負責人期間,請托時任省商務廳副廳長仲繼安,為其公司在謀取土地拍賣競爭優勢、獲取公物拍賣資質、辦理典當行公司分支機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向仲多次行賄共計60萬元。石家莊市中院以單位行賄罪判處王云清有期徒刑2年。王云清不服,提出上訴。省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趙玉章受賄案。被告人趙玉章利用擔任固安縣規劃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房地產項目規劃審批、設計費發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或索要款物折合人民幣共計449萬余元,被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40萬元。
省法院有關負責人指出,領導干部同企業家打交道,不能以權謀私,不能搞權錢交易,要講規矩,守底線;企業家則應守法經營,不能碰法律的“高壓線”。今后我省各級法院將繼續依法懲治各類賄賂犯罪,推動反腐敗斗爭深入開展,依法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和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促進親清新型政商關系的構建和發展。
為震懾犯罪,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五起行賄受賄典型案例↓↓↓
張某受賄2.5萬元—— 上繳國庫免予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張某自2014年11月擔任河北省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項目辦、縣城辦主任。2016年11月,張某在負責辦理某縣西山大橋、方太口南橋、西莊大橋、東莊大橋項目申請審批立項過程中,因某縣發改局對該項目未經評審而先行立項批復。為補辦評審手續,張某將河北某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推薦給發改局投資股股長孫某某(另案處理),由孫某某聯系該公司對上述項目進行評審。該公司收取評審費12萬元后,將其中的5.1萬元交給了張某。張某分得2.5萬元,孫某某分得2.6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張某違法所得人民幣2.5萬予以收繳,上繳國庫。
韓某某犯玩忽職守、受賄罪—— 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韓某某在擔任保定市某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住建局)局長期間,經請示保定市某區政府批準,決定對建設系統收費項目實行集中統一收費,于2007年11月至2011年9月間,在對保定市某區建設單位征收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過程中,沒有按照《河北省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暫行規定》和《河北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征收,導致該區多個建設單位沒有按照規定足額預交專項基金,致使11個建設項目2374741.45元的專項基金未能上繳國庫,給國家造成特大經濟損失。立案后已全部追回并上繳國庫。
韓某某在擔任保定市某區住建局局長及區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期間,為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順德小區二期工程、處理與城投公司經濟糾紛、市某區水務公司承攬經營污水處理項目提供幫助,于2011年至2014年春節和中秋節在自己的家里或車上,分7次收受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及水務公司實際控股人李某某人民幣15萬元。
韓某某在擔任保定市某區住建局局長期間,在開發住宅小區項目上給予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關照,2008年底或2009年初、 2009年底或2010年初,韓某某在辦公室兩次共收某公司總經理李某某人民幣5萬元;于2009年春天的一天和2010年夏天一天,韓某某分兩次收受某公司總經理史某某人民幣5萬元;2009年春天的一天晚上,韓某某在家里收受某建設公司負責人現金人民幣5萬元; 2008年至2011年,韓某某共收受某公司經理張某某人民幣5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已預繳)。被告人韓某某受賄所得人民幣三十五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郭某行賄40萬——判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2012年年初,被告人郭某某找到時任河北省公安廳高速交警總隊黨委書記、政委劉某某(另案處理)讓其幫忙承攬高速工程。在2012年至2014年,在劉某某的幫助下,郭某某采用先進場施工,后借用河北省某縣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北京某建筑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河北保定某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公司資質,并進行圍標補辦招投標手續的手段,先后承攬了河北高速公路固安公安檢查站、衡水服務區警務站、淶水大隊指揮中心、正定大隊指揮中心、西柏坡大隊指揮中心、北辛堡公安檢查站、涿州公安檢查站7項建筑工程。為了表示對劉某某的感謝和能承攬到更多的工程,郭某某分三次將劉某某約到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龍頭飯店吃飯,飯后分別將現金人民幣20萬元、10萬元、10萬元共計40萬元送給劉某某。
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已繳納)。
周某受賄14萬元——判刑一年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十五萬元
河北某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于2015年年底通過招投標程序取得某縣財政局投資評審中心工程造價評審資格(共計十家公司)后,該咨詢公司總經理李某某主動找到某縣投資評審中心主任周某,請求幫助其公司承攬造價評審項目。周某找到主管副局長董某某為該咨詢公司承攬工程項目說情,之后該咨詢公司多次承攬了某縣項目造價評審工程。2016年秋天,李某某在周某辦公室送給其人民幣6萬元,第二天周某將其中的2萬元轉手送給董某某;2017年5月3日,李某某再次送給周某12萬元,而后周某將第一次收受該公司6萬元中的2萬元轉手送給董某某,剩余2萬元用于評審中心日常工作支出。案發后,周某主動退款14萬元,董某某主動退款4萬元。董某某于2017年7月28日到縣人民檢察院投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被告人董某某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肖某某行賄16萬元——判一緩二并處罰金十萬元
肖某某系保定市信科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經理,2015年至2016年間,肖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承攬工程造價咨詢業務過程中,通過保定市某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副主任劉某某(另案處理)的介紹,相繼獲得了某集團萬悅城項目、新陽理想城項目、蘭汀竹溪小區項目等五個的工程造價核定業務。肖某某于2016年7、8月份和2016年10月份,分兩次向劉某某行賄共計人民幣16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肖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構成行賄罪。被告人肖某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已繳納)。
依法打擊“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犯罪行為,張家口中院公布五起行賄受賄典型案例↓↓↓
田某某濫用職權、受賄案。被告人田某某在擔任懷安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期間,違規為懷安縣海發養殖肉食有限公司辦理土地他項權利證明,并收受該公司董事長鞏某某賄賂3.5萬元。今年3月28日,懷安縣人民法院以田某某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數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10萬元。
李某某濫用職權、受賄案。被告人李某某在擔任張家口市橋西區環保局局長期間,違法決定審批通過“上善水苑”項目的環評審批,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并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個人或企業賄賂共計65萬元。結合其有自首和退贓等情節,今年2月5日,張家口市橋西區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數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
彭某某受賄案。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彭某某利用擔任張家口市七里山公園管理處副處長、處長職務上的便利,為魏某承攬綠化工程提供便利,四年共計收受魏某賄賂12萬元。結合其有自首和退贓等情節,2017年12月11日,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以彭某某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0萬元。
魏某行賄案。2013年至2016年,張家口市崇禮區鑫馨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魏某為承攬七里山公園等地綠化工程,多次向擔任張家口市七里山公園管理處副處長、處長的彭某某行賄共計12萬元。2017年11月30日,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以魏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萬元。
趙某受賄案。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趙某利用擔任張家口市城市快速路管理處總工程師、副處長的職務之便,為承德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張家口遠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張家口志遠路橋有限公司、張家口三楊路橋有限公司等承攬張家口市道路施工工程項目提供幫助,并多次收受上述公司賄賂共計375萬元。結合其有自首和退贓等情節,今年2月5日,蔚縣人民法院以趙某某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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