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夫妻生不生孩子到底誰說了算 主要決定權在女方
“女方懷孕了,丈夫不想要這個孩子怎么辦?”“妻子懷孕了,我有權利制止她人工流產嗎?”日前,有一些讀者向“法律幫辦”咨詢,一旦夫妻雙方對是否生育子女達不成一致意見時,應該如何處理。 懷孕了一方想要一方不想要 日前,裕華區韓先生來電咨詢:春節期間,我剛與愛人結婚,如今,我愛人已懷孕三個月了,半個月前,她和我母親吵了一架后回了娘家,最近她給我來電話說,她不想要這個孩子了,要做人工流產。我歲數已經不小了,非常想要這個孩子,我認為她如果要擅自做主做了流產手術,侵犯了我的生育權,將來一旦我起訴離婚,我能同時要求她因此賠禮道歉并賠償我損失嗎? 另一個案例是,長安區鄒女士來電咨詢:我懷孕四個月了,非常想要這個孩子。而我丈夫偏偏說現在還沒準備好,要小孩的時機還不成熟,不想要,而我堅持要生下來,誰知他對我說如果我非要這個孩子,將來他不負責撫養。請問,將來我們一旦離婚,他能以我未經他同意生育拒付撫養費嗎? 生或不生主要決定權在女方 “法律幫辦”匯總多方法律專家意見后答復:《人口計劃與生育法》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權利?!痘橐龇ㄋ痉ń忉?三)》規定,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因此,韓先生的妻子擅自中止妊娠,如果韓先生訴請與妻子離婚,經法院調解無效,一般會判決準予離婚,但韓先生不能因此請求損害賠償。 至于男方不愿生育,女方堅持生育的情況,上述司法解釋未做明確規定,最高法院相關專家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中提出意見認為:在男女雙方相互協作而致女方懷孕后,男方不得基于其不愿生育而強迫女方墮胎,因為既然男方與女方發生性行為時沒有采取措施,這一行為已經表明其以默示的方式行使了自身的生育權,這時其雖不希望女方生育,但不得強迫女方墮胎,否則是侵犯了女性的人身權?;诖?,出于對子女利益的保護,作為孩子的父親,即便不愿孩子出生,但是并不能因此就可以不用承擔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對此,“法律幫辦”絕大多數專家也持有相同觀點。就鄒女士個人所面臨的問題,雖然有上述多數法律專家意見支持,我們仍然希望鄒女士能夠充分與丈夫協商,在取得丈夫理解和支持的情況下,再決定要不要這個孩子。 |
關鍵詞:懷孕,生育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