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障農民工權益 工資要每月按時足額支付
在9月27日結束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上,備受關注的《河北省農民工權益保障條例》獲得通過,這標志著農民工維權有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條例將于12月1日施行。 招用農民工要有主體資格 為避免一些建設單位將工程轉包或發包給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農民工發生工傷等情況時,單位之間產生互相推諉責任現象,條例規定,招用農民工應當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建設單位、建筑施工企業等單位將工程(業務)發包或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對該組織或者個人招用的農民工,由建設單位、建筑施工企業等單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關于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自招用農民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農民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并按照規定辦理勞動用工手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農民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其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全部職工名冊、考勤記錄等基礎資料,并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工資要每月按時足額支付 條例規定,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其他職工實行同工同酬,其工資的確定和調整與其他職工同等對待。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每月按時、足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 因農民工違規操作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要求農民工賠償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處理。按照約定扣除工資賠償經濟損失的,扣除額不得超過農民工月工資額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建設單位要預交工資保證金 為切實解決因“包工頭”玩失蹤或無錢償還等原因導致的農民工工資無法兌現的問題,條例規定,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民工工資清欠應急周轉金制度,用于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加強對建筑、礦山、裝備制造、餐飲服務等行業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建設領域工資保證金制度,督促建設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按規定預存工資保證金。建設單位預存的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清償因拖欠工程款而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建筑施工企業預存的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其承建項目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未按規定交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建筑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不予竣工驗收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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