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摩托車被偷開肇事 車主應否擔責?
劉某在車主閆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偷開其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及在車上乘坐的人員受傷,車主是否應承擔責任?日前,張家口市橋西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偷開人劉某負全責,賠償原告高某83326元,車主閆某沒有責任。 2010年11月18日下午,劉某到好友閆某家借摩托車,進入被告閆某家院子后,看見摩托車在院中停放,鑰匙在車上插著,閆某妻子和孩子在家中睡覺,劉某未經許可,擅自將摩托車騎走。17時40分許,劉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沿橋西區菜市村路段由西向東行駛,與高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在道路北側正面相撞,造成高某及在車上乘坐的另一人受傷。經交警認定:劉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高某負次要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劉某未經車輛實際所有人閆某同意將摩托車從閆某家院中騎走,主觀上雖不存在盜竊的意圖,但屬擅自借用駕駛,由此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被告劉某作為肇事者,應當對原告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被告閆某作為實際車主,對其停放在自家院中的摩托車已盡到妥善管理的義務和責任。劉某在閆某及家人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將閆某院中停放的摩托車擅自騎走駕駛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時摩托車已經脫離閆某的控制,閆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沒有任何過錯,故閆某不該承擔本次事故的經濟賠償責任。依據法律相關規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點評:我國法律對偷盜機動車肇事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中規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對于盜竊使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盜竊人或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而車主不應成為賠償責任人。 對于偷開機動車,則要看車輛所有人是否盡到了嚴格的管理義務,如果由于其管理上的過失,且管理上的過失與機動車事故間有因果關系,則車主應按照過失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原因力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否則,不承擔責任。本案中,車輛管理所有人沒有管理上的過失,故法院判決其不承擔任何責任。 |
關鍵詞:摩托車,被偷,肇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