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六次集體學習時強調,做好新時代國家安全工作,要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抓住和用好我國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把國家安全貫穿到黨和國家工作各方面全過程,同經濟社會發展一起謀劃、一起部署,堅持系統思維,構建大安全格局,促進國際安全和世界和平,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堅強保障。
當前,我國國家安全形勢日益嚴峻,世界秩序的急速變動與我國自身在新發展階段的攻堅克難互相影響。其中,如何合法有效開展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構筑一個適應形勢需要、體制機制完備、手段措施有力的安全保障法治體系,更是一項急迫的任務。《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作為國家安全部出臺的部門規章,問題導向與目標導向相結合,體系完備,最大亮點是充分體現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戰略頂層設計,是對總體國家安全觀精髓和原則的深刻領會與生動踐行。
《規定》充分體現了“以人民安全為宗旨”。反間諜工作涉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涉及每一個人的安居樂業與社會的秩序井然,體現了“國家安全,人人有責”的主體意識和社會共治原則。《規定》明確了全社會、各單位維護國家安全的基本責任,明確了在反間諜工作中一般單位、重點單位在風險發生頻次、檢查責任、防范手段措施等方面的類型化要求,通過宣傳、教育、指導等一系列手段將社會各單位、各組織、個人都納入提高安全意識、準確識別安全風險、采取有效預防和遏制措施的網絡之中,這是新時代群眾路線在反間諜工作中的體現。應該說,“人民安全”是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的最終價值尺度和目標依歸。《規定》實現了目的與手段、戰略與戰術的有機統一,構成捍衛人民利益的汪洋大海,而海洋的蔚為壯觀又是每一個人涓滴細流、眾志成城的結果,展現出中華民族和中國人民在反間諜工作中的強烈共同體意識與集體行動邏輯。
《規定》充分體現了“以政治安全為根本”。防范、制止間諜活動對國家政權安全、制度安全的沖擊、破壞和腐蝕,是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的重心。《規定》緊扣并體現了維護政治安全這個根本,明確了防范、制止間諜行為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責任和具體要求。《規定》加強了對網絡和信息核心技術、關鍵基礎設施和重要領域信息系統及數據的安全保障。這些規定體現了時代性特點,對新科技革命背景下由于技術風險帶來的工作難度有充分評估,并在制度設計上有充分準備。
《規定》充分體現了預防性法律制度建設,體現了全過程、全周期風險監管的思維。法律不僅是“懲之已然”,也要善于“治未病”,“圖之于未萌”。反間諜工作不僅僅是以雷霆霹靂手段實施嚴懲,更重要的是進行風險點分析與控制,建立起風險預防和監管的全過程、全周期思維。例如,《規定》實現了對人的預防全覆蓋,加強了對一些風險集中人群,如學校師生、科研人員、技術人員的教育、引導、監管,這些人群往往是間諜分子的目標,近些年的實踐也證明,這些人群容易放松警惕、落入陷阱。
《規定》充分體現了技術防范和制度防范的相互保障。反間諜工作既需要有效、剛性的制度予以確保,也需要安全的技術運用,技術防范和制度防范的相互保障、有效結合才能互相促進,共同實現安全的目標。《規定》的一個重要特色是強調技術防范對制度防范的有效促進作用。它不僅從制度上通過權利義務責任、體制機制程序、手段措施方式等建立起嚴密法網,而且強調了技術在制度實踐和運用中的把關、確認作用。例如,《規定》明確規定了技術防范檢查檢測,建立了檢查檢測規范,對現場檢查和遠程檢查都進行了相應規定,這樣能夠為技術運用提供制度支撐,也能夠充分發揮技術的效能,為制度實效提供切實可行的保障。
《規定》有效平衡了權利義務責任,實現了激勵和約束的有效結合。《規定》一方面給機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明確了預防職責、防范義務和法定責任,另一方面也明確了個體合法權益保障的要求,同時建立了對舉報人的人身保護的安排,對在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中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這樣的制度設計有效統籌了激勵與約束,既明確行為界限,也激勵值得肯定的行為,形成“賞罰分明”的執法氛圍,必將最大程度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
新時代國家安全工作任重道遠,反間諜安全防范更是考驗在高質量發展軌道上實現高標準安全的國家治理能力。《規定》以規章的法律位階形成的制度設計,不僅僅是我國國家安全事業法治化的一個重要進步標志,也必將促使我國維護國家安全制度的優勢更好轉變為治理效能,實現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有效落實和深刻踐行。
王旭(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