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國家安全部公布《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規定明確國家安全機關根據單位性質、所屬行業、涉密等級、涉外程度以及是否發生過危害國家安全案事件等因素,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定期調整反間諜安全防范重點單位名錄,以書面形式告知重點單位。
據介紹,規定嚴格依照上位法律法規規定,立足構建反間諜安全防范責任體系,明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對本單位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負有主體責任,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權范圍對本行業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國家安全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負有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責任。
規定嚴格依照國家安全機關法定職責權限,對國家安全機關反間諜安全防范指導和檢查工作進行了規范,明確國家安全機關可以通過提供工作手冊、指南等宣傳教育材料,印發書面指導意見,舉辦工作培訓,召開工作會議,提醒、勸告等多種方式,開展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指導。
同時,規定還明確了國家安全機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反間諜安全防范宣傳教育,受理公民和組織舉報及實施表彰獎勵等工作機制和要求。
對于落實反間諜安全防范責任存在問題的單位,規定明確國家安全機關可以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或依法約談相關負責人,督促有關單位整改問題、落實責任。同時,對于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規定履行反間諜安全防范責任和義務,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國家安全機關可以向有關機關、單位移送問題線索,建議有關機關、單位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安全部有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各級國家安全機關將認真貫徹落實規定,充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更好地組織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防范、制止間諜行為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切實筑牢國家安全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