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城網訊(記者 王林紅)近日,《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印發實施,明確公眾舉報途徑,大幅度提高獎勵標準,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保障生態環境安全。
根據這一辦法,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可獲得5千元、1萬元、5萬元、10萬元的獎勵。
可獲5千元獎勵的舉報范圍包括: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0.1噸(含)以上1噸(不含)以下的。排污單位拒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的。應當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或未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的。未建設、安裝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污染防治設施排放污染物的。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或者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辦法規定,舉報以下違法行為可獲1萬元獎勵:排放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不含)以下的。排放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10倍(不含)以下的。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以及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違法企業已采取責令停產查封扣押等措施,未經批準擅自恢復生產的。
可獲得5萬元獎勵的舉報范圍是: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1噸(含)以上3噸(不含)以下的。排放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含)以上的。排放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10倍(含)以上的。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根據這一辦法,舉報以下違法行為可獲10萬元獎勵: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含)以上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非法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
辦法明確,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財務部門以轉賬方式向舉報人或者被委托領獎人發放獎勵資金。同時公布了舉報途徑:0311-12369舉報電話、12369網絡舉報微信公眾號、河北省生態環境廳官網,來信來訪可直接聯系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舉報中心。
辦法要求,舉報人應為本人真實姓名,有詳實準確的通訊聯系方式;舉報線索須有被舉報對象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和違法情形,經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直接查證屬實,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舉報線索事先未被生態環境部門掌握或查處,未經新聞媒體曝光。
辦法還對不予獎勵的幾種情形進行了明確:舉報對象不明,舉報事實不清,舉報線索不具體的;舉報人故意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捏造虛假舉報材料、敲詐勒索被舉報對象并舉報該行為的;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已被調查、立案查處或尚在整改期限內未結案的;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已在新聞媒體上曝光的;舉報人明確表示放棄領取獎金的,以及舉報人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舉報人系生態環境系統工作人員的。
這一辦法實施的同時,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環境污染舉報獎勵辦法》(冀環辦函【2018】589號)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