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加強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規范管理使用
保證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得到及時救助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以下簡稱“救災資金”)的管理及使用,省應急管理廳日前印發通知,要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嚴格落實國家和省級救災資金管理相關法規制度要求,確立救災資金“紅線”意識,保證救災資金使用安全,切實履行自然災害救助主體責任,做到突發災情時及時摸排受災群眾救助需求,科學制定受災人員救助方案。
救災資金是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用于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重點用于解決受災地區居民衣、食、住等臨時生活困難的財政專項資金,是受災群眾的“救急錢”“救命錢”。省應急管理廳要求,各地要按照規定,落實分級負擔資金,加大本級救災資金投入,結合本地常年災情和財力編制年度預算,并根據工作實際及時調整。救災資金使用范圍嚴格限于災害應急救助、緊急轉移安置和搶救受災群眾,撫慰因災遇難人員家屬、過渡性生活救助、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以及救災物資緊急采購運送等支出項目,不得擅自擴大使用范圍,不得擠占、挪用救災資金用于與受災群眾生活救助無關事項。
嚴格執行救助標準,實施分類救助。各地要嚴格執行相關要求,按照不低于省級受災群眾救助的指導標準對受災群眾分類實施救助。需應急期生活救助的受災群眾,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的標準進行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5天;因災造成傷病人員,按照300元標準進行一次性救助;因災死亡遇難人員,按照每位遇難人員2萬元標準補助其家屬。需過渡期生活救助的受災群眾,啟動省級Ⅰ級、Ⅱ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時,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和1斤糧、救助期限不超過3個月救助;啟動Ⅲ級、Ⅳ級應急響應時,按照每人每天補助不低于30元、救助期限不超過3個月救助。因旱災造成飲水生活困難的受災群眾,按照人均不低于60元的標準進行救助;因旱災造成口糧困難的受災群眾,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口糧的標準進行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冬春期間基本生活存在困難的受災群眾,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糧、每戶每月150元取暖費的標準進行救助,根據其生活困難程度和自救能力情況,從口糧、取暖、衣被等方面進行分類救助,救助期限為1至6個月(一季作物區1至8個月)。因災倒塌或嚴重損壞農房戶,按照每戶2萬元進行救助;因災一般損壞農房戶,按照每戶2000元進行救助。
完善制度機制,確保資金合規發放。各地應健全本地區救災資金使用管理制度,做到救災資金專款專用、專人負責、專人管理,發放手續完備、賬目相符、明細清楚,對相關資料認真歸檔、長期保存。要規范細化救災資金申請及審批程序,堅持“戶報、村評、鄉審、縣定”的申報審批流程確定救助對象,按照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示、公開發放的工作程序進行資金發放,真正做好資金管理公開化、臺賬化、到戶化,確保按照規定時間節點、項目內容、救助范圍和補助標準發放到戶。
加強監督指導,保證資金使用效果。各級要嚴格落實救災資金的監督管理責任,建立健全救災資金績效管理機制,實施資金使用全過程跟蹤問效,確保資金使用效果,保證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得到及時救助。要建立定期監督檢查制度,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問題嚴重的嚴肅追責。(記者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