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強化水資源管理保護,科學指導全省生態河湖建設,江蘇省水利廳起草了《生態河湖狀況評價規范》(DB32/T 3674-2019),省市場監督局已于2019年12月25日正式發布實施,為進一步宣貫這項標準,部署下階段主要河湖生態狀況評估工作。
1月19日,省水利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召開《生態河湖狀況評價規范》發布新聞通氣會。
編制背景:
2017年,為系統解決江蘇水問題,提升河湖的生態質量,省政府印發了《生態河湖行動計劃》,提出通過實施水安全保障、水資源保護、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等行動,全面提升水資源與水環境的承載能力,努力打造“潔凈流動之水、美麗生態之水、文化智慧之水”,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強富美高”新江蘇提供有力支撐和保障。
為解決怎樣評價生態河湖的問題,江蘇省水利廳會同河海大學、中科院地理湖泊研究所開展了廣泛調研和基礎研究,結合《生態河湖行動計劃》的工作要求,提出符合江蘇實際的生態河湖評價的評價指標、評價方法和評價程序,為全面推進全省生態河湖評價提供技術支撐。
主要內容:
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評價指標,評價方法,指標計算方法和評分對照,評價要求等8章和4個附錄。
《規范》明確了哪些內容?
適用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和術語定義等,提出了生態河流(湖泊)評價指標體系和生態湖泊評價指標體系,包括水安全、水生物、水生境、水空間及公眾滿意度五項指標類別及具體評價指標,河流13個指標,湖泊15個指標,并對各評價指標進行了權重分配;給出了生態河流(湖泊)評價的評價方法,包括考核方式、否決項和評價標準;給出了生態河流(湖泊)評價具體的計算方法、公式;確定了生態河湖評價要求,具體包括評價主體、基礎資料和評價程序。
主要特點:
《生態河湖狀況評價規范》符合標準化規范建設,為推動行業技術進步提供了先行先試的經驗,填補了以下空白:
生態河湖的定義的空白
生態河湖的指標的空白
生態河湖的評價程序的空白
突出規范的科學嚴謹
《規范》對我省境內的生態河湖進行了定義,強調生態河湖應具有穩定、有彈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結構,能夠滿足較高標準的防洪、供水等社會服務功能需求的河流、湖泊(水庫)。
《規范》提出,生態河湖應當對長期或突發的擾動有一定的自我恢復能力,能夠穩定維持水源涵養、河湖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并提供可持續、多樣性的社會服務功能,水質優良,公眾滿意度高。對一些群眾公眾不熟悉的如“香農-維納”生物多樣性指數進行了解釋。
突出規范的關鍵標準
針對群眾最關心的水質、飲水安全和直觀感受,強化了“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水質優劣程度”和“公眾滿意度”3個指標的關鍵地位。
明確凡是湖泊(水庫)水質評價結果為V類及以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出現突發水污染問題、供水危機等水質異常事件、公眾滿意度在75分以下的河湖不得參評生態河湖。
突出可操作性和實踐性
在全省已進行10年河湖健康評估工作的基礎上,堅持因地制宜,緊密聯系江蘇河湖實際,充分吸收2010年開始的河湖健康評估的工作成果和經驗,通過多次研究調整,形成發布了此規范,總體符合江蘇實際。
出臺意義
《江蘇省生態河湖狀況評價規范》
為全省生態河湖建設明確了技術指導,提出了技術要求,亮明了“標尺”。將進一步指導生態河湖建設、促進生態河湖的管理、規范生態河湖評價。
下階段,省水利廳將全面開展《規范》的宣貫工作,推動標準的貫徹和實施,發揮好標準應有的作用;加快完善省市縣三級評價體系,進一步明確評估范圍、評估頻次、評估辦法、程序等,推動形成高覆蓋度的評價工作;加快成果運用,一方面加大對生態評估優良的河湖宣傳推介力度,為全省生態河湖建設樹標桿,另一方面對生態評估不佳的河湖,堅持問題導向,加快補短板,促進生態狀況持續改善。
廳黨組成員、省南水北調辦公室副主任鄭在洲介紹了《生態河湖狀況評價規范》,并現場回答記者提問。廳二級巡視員季紅飛參加發布會。新華日報等省內10余家主流媒體,廳水資源處、河湖處、科技處等相關處室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發布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