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時隔9年再重修
對顛覆性技術創新建立免責機制
時隔9年再次重修,《河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在6月2日閉幕的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全票獲得通過。條例從科技創新重點、研究管理、成果轉化、企業技術進步、科技人員等方面作出全面規范。條例將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作為我省科技領域的一部基本法規,條例推進以科學技術創新為核心的全面創新,必將為推動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建設創新型河北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
條例細化實化科技創新鏈條,注重科技創新、研究管理與成果轉化的有機銜接。強化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立足我省實際需求,支持科研機構、高校和企業圍繞先導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傳統產業、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民生及社會保障等重點領域,組織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攻克前沿技術、關鍵技術和核心技術。
進一步明確科技成果轉化激勵導向。條例規定,對于職務科技成果,應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轉化收入獎勵作出重要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主要貢獻人員獎勵份額不低于總額的百分之五十。鼓勵科研機構、高校設立成果轉化崗位,完成科技成果轉化要求的可直接申報高級職稱。
條例還完善了人才培養引進機制,規定在開展自由探索和顛覆性技術創新活動中,對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因技術路線選擇失誤或者不可預見原因,導致難以完成預定目標的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有關部門按照規定予以免責。省外科技人員到本省工作的,其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以及獲得的各種榮譽、稱號應當予以承認,工齡連續計算。
同時鼓勵協同創新,強調完善京津冀協同創新機制,加強協同創新戰略規劃、重大創新政策統籌銜接,引入京津優質創新要素,共建新型研發機構、科技園區、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京津冀協同創新共同體。
條例聚焦突出問題和矛盾,在科技安全、知識產權保護、誠信管理和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方面作出規定。加強科學技術安全,規定從事科技研發、引進和成果轉化活動,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強化科技誠信管理,明確科研機構、高校和企業應建立科研誠信制度和科研誠信檔案,履行失信行為預防、調查、處理等相關職責。加強新技術在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社會治安等方面的應用,組織開展共性關鍵技術協同攻關。
進一步完善違法違規責任。條例規定,政府未按規定安排財政科學技術經費的,由上級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對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河北日報記者周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