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先秦以來,歷代皇帝都很重視保密,如武則天首創科舉考試糊名法,元世祖忽必烈“大臣有密奏,輒屏左右”,明孝宗召對大臣,“宦侍必退去百余武,非惟不使之預,亦且不使之聞”。但要論深諳保密之道,則以清代皇帝為翹楚。
清朝諸帝將機密性(“密”)作為施政三大信條之一(另外兩個為“勤”與“速”),并以此自許。康熙、雍正、乾隆時期首創并力行的奏折、秘密立儲等保密制度更是影響深遠。與祖父和父親相比,36歲即位、在位25年的嘉慶帝在保密問題上恪守祖訓,不敢怠慢。即位不久,就針對乾隆晚年和珅專權造成的保密紀律松弛問題,嚴禁臣下上奏折關會軍機大臣,政風為之一肅。但這些不過是撥亂反正恢復舊制,談不上什么創新。值得一提的是,嘉慶九年(1804年)在處理初彭齡泄密案時,嘉慶帝對泄密罪的認定提出一些重要觀點。此案影響較大,不僅在《清史列傳》《國朝耆獻類征》《清史稿》中有詳細記載,嘉慶帝諭旨還收入《大清會典事例·吏部》,作為以后可以照此辦理的一條處分則例。
該案案情比較簡單。初彭齡時任戶部右侍郎、署吏部左侍郎,他向皇帝告發湖廣總督吳熊光受賄。經查無實據,追問其消息來源,初彭齡解釋這是聽湖北巡撫高杞說的。高杞一看情況不好,為求自保,就舉報初彭齡泄密,把皇帝單獨召見時說的一些話告訴他。事發后,群臣認為,初彭齡所為觸犯奏事不實律和漏泄機密重事律兩個罪名,擬處死刑(斬監候)。嘉慶帝認為定罪過重,發布了一篇較長的諭旨,嚴厲批評有關官員擬罪“過當”。嘉慶帝首先明確提出,是否泄密要“按事之大小,以定罪名輕重”。皇帝召見臣下,所降諭旨“均不可視為泛常”,但要定泄密罪,則要看其所透露的信息“究屬何事,關系何項緊要機宜”,方可照漏泄機密重務擬罪。但初彭齡透露的不過是嘉慶打算派遣全保、汪志伊查辦吳光熊案,雖然也比較敏感,但說不上“重大”。按照大清律漏泄常事律,加重處罰,也不過發配充軍,怎么可以援用近侍官員泄密律,處以死刑?再說,泄漏普通機密就予處斬,那么真正泄漏軍國機密的,又當如何治罪?用現在話說,嘉慶帝認為給初彭齡的定罪量刑不僅適用法律錯誤,也違背罪刑相適應原則。此外,嘉慶帝還指出:“現在與議諸大臣中,皆常經召對之人,試各捫心自問,豈盡守口如瓶,毫無漏泄?設有一二傳播之言,被人指摘,若俱照此例辦理,既于政體有乖,亦甚非諸臣之福也。”意思是說,各位參與討論定罪的大臣們,難免也會犯下類似過錯,如果都照此例辦理,不僅違背法律規定,也對自己不利。
不難發現,即使以現代法學標準,嘉慶帝意見也是正確的,特別是強調依據大清律定罪,值得肯定。但也有人提出,這個案子有一些特殊背景,嘉慶帝是偏愛初彭齡,搞因人執法,不宜過高評價。因為初彭齡當時查辦官員貪污瀆職案件,從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到嘉慶十九年(1814年)的20多年間,初彭齡辦過大大小小的案子有20多件,得罪了許多人。所以此次雖然泄漏的只是無關緊要的事情,但被人抓住,想借機搞垮他。嘉慶帝對此心知肚明,所以要保護初彭齡。但即使如此,就事論事,群臣商量的處理意見確實過分,而嘉慶帝的處理堪稱英明。
這里還要指出的是,清代皇帝親自過問泄密案并非個例,而且后果多很嚴重,甚至牽涉到一些部門裁撤和制度改革。比如康熙年間起居注官員泄密案。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十二月,兩江總督提出免除江南舊欠錢糧的建議,康熙帝口頭表示同意,但不久,因為西北策妄阿拉布坦蠢蠢欲動,邊事緊急,錢糧支用浩繁,康熙帝改變初衷,決定仍按年征收。就在此時,起居注官員陳璋私自抄出康熙帝此前同意減免的諭旨。消息傳出,震驚大小官員和江南士紳,給人留下康熙帝言而無信的壞印象。康熙帝十分慍怒。經過1年考慮,于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一月正式裁撤起居注衙門。又如雍正年間的程如絲案。雍正五年(1727年)十月,刑部奉旨將在押的原四川按察使程如絲“就地正法”,可就在刑部公文到川前五六日,程如絲突然自殺,顯然是預先得到消息。經四川巡撫憲德查核,原來是邸報小抄泄密。此次事件后,清廷除按律處置有關人員之外,還特地下令,各省提塘(負責送遞公文的官員)抄發本章,有應密之事,必俟科抄到部十日之后,方許抄發。如有邸報先于部文者,該督撫將提塘參處。再如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太監高云從泄密案。高云從是內廷負責奏折收發的一名宦官,他利用職務之便,將皇帝一些朱批的內容透露給軍機大臣于敏中等高級官員。案發后,乾隆帝大怒,當即下令將高云從斬首示眾,與高云從有關系者各予嚴懲,同時改革奏折收發制度,杜絕泄密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