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城網訊(記者 閆思宇 )日前,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29號),做好全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作,河北制定了《河北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礦山地質環境。圖片來自視覺中國
記者了解到,《管理辦法》共十八條。主要明確了《管理辦法》制定的依據、適用范圍和基金性質;明確了基金的提取與攤銷、賬戶設立、使用范圍;明確了變更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方案、采礦權轉讓與延續、閉坑或政策性關閉礦山等情形下,基金的處置方式;明確了基金提取、使用以及采礦權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的監管措施;明確了采礦權人不按規定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的處置規定;明確了《管理辦法》的解釋主體和施行時間。
據悉,自2019年2月1日起,取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礦山企業不再新設保證金專戶,繳存保證金。同時,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由礦山企業設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賬戶,繳存治理恢復基金。
《管理辦法》指出,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開采礦產資源的采礦權人(礦山企業),包括采礦權人在其批準的礦區范圍內進行勘查活動,應當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以下簡稱“基金”)。
《管理辦法》要求,關于基金的提取與攤銷,采礦權人應按照滿足實際需要的原則,根據審查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預計棄置費用,計入相關資產的入賬成本,按照預計開采年限分年度提取、攤銷,并將攤銷的金額計入當年生產成本,基金的攤銷數應等于提取數。 《管理辦法》強調,基金由采礦權人(礦山企業)自主使用,專項用于因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造成礦區地面塌陷、地裂縫、崩塌、滑坡、泥石流、地形地貌景觀破壞、地下水含水層破壞、地表植被損毀的預防和修復治理,以及礦山地質環境監測等(不含土地復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