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力在公共服務領域優先優待退役軍人
——《河北省退役軍人公共服務優待辦法(試行)》解讀
11月30日,河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北省退役軍人公共服務優待辦法(試行)》,對河北省退役軍人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享受的公共服務優待作出規定。辦法自12月30日起施行。日前,河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有關負責人對辦法實施的有關問題進行解讀。
“辦法的施行是對退役軍人等優撫對象在公共服務領域享受優待的有力保障,對弘揚擁軍優屬優良傳統,推進軍人榮譽體系建設,營造全社會尊崇軍人職業濃厚氛圍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該負責人介紹,辦法起草過程中著重把握了三個方面:一是充分考慮與既有優待政策的銜接,廣泛借鑒老年人、無償獻血者等群體享受優待的政策,統籌考慮退役軍人與現役軍人、優撫對象等群體的關系,防止形成新的不平衡。二是根據河北實際,認真研究退役軍人享受優先服務的領域和范圍,保證優待政策能夠落地落實,切實把好事辦好。三是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充分考慮廣大退役軍人的所需所盼,著力在公共服務領域提供優先優待服務。
該負責人介紹,辦法共十五條,既有對以往好做法、好經驗的固化,也有符合河北實際、符合時代要求、符合廣大退役軍人意愿的新內容,比較全面地對退役軍人在公共服務領域的優先優待予以明確規定。
首先,辦法明確了制定依據、享受優待的人員和行政區域范圍,規定了退役軍人享受優先優待的公共服務機構場所,以及在優先優惠方面的具體內容。比如,規定了退役軍人可在全省行政區域內的鐵路、公路、航空、港口、金融、公園、風景名勝區、旅游風景區、博物館、紀念館、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市民服務中心等公共服務機構和場所享受優先服務。退役軍人憑《優待證》在全省行政區域內的地方醫療服務機構享有優先掛號等服務。規定了退役軍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游覽政府投資興辦的公園、風景名勝區、旅游風景區、博物館、紀念館、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等場所,憑《優待證》免門票費。退役軍人憑《優待證》優先辦理民政服務事項。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的,同等條件應當優先收養或入住。對符合條件的孤老退役軍人,按照本人自愿原則安排入住光榮院、敬老院等養老機構。
其次,辦法規定了《優待證》的制作、發放和管理。河北省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統一制作《優待證》。縣(市、區)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向戶籍所在地的退役軍人發放《優待證》并承擔審驗、更換等工作。《優待證》每2年審驗一次。持證人有違法、違紀、違規等行為的,其《優待證》不予年檢,并取消優待資格。凡到期未經審驗的,自動失效,不得享受相關優待。同時,辦法還明確,享受公共服務優待對象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影響惡劣的,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縣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收回其《優待證》。被公安機關處以治安管理處罰后能主動改正錯誤、積極消除負面影響的,經縣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可以恢復發放《優待證》。此外,《優待證》僅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轉借,丟失或損壞的應當及時補辦。對偽造、騙取《優待證》的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涂改、轉借他人使用《優待證》的人員,由縣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沒收其《優待證》,2年內不再享受相關優待。
“為體現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和現役軍人的優先優待,也將他們一并納入到了優待范疇。”該負責人表示,當前,全省各地各單位正在開展宣傳優待辦法、在公共服務機構和場所設置優先優待標識、為退役軍人制作發放《優待證》等工作,以確保實施后各項優待政策落實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