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8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杰輝受賄一案。太原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杰輝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太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張杰輝利用擔任遼寧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鞍山市委書記、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及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發展、獲取貸款、企業收購、項目用地審批和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69976765億元。依法應以受賄罪追究張杰輝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張杰輝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張杰輝進行了最后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被告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90余人旁聽了庭審。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