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7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楊崇勇受賄案,對被告人楊崇勇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楊崇勇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楊崇勇利用擔任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項目建設、用地指標辦理、推動經營合作、公司設立審批及職務提拔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06億余元。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崇勇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具有索賄情節,應依法懲處。鑒于楊崇勇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絕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