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發改委日前印發《張家口市參與四方協作機制電采暖用戶準入與退出管理規定(試行)》。根據管理規定,五類電供暖用戶可參與四方協作機制。
四方協作機制是指由“政府部門+電網企業+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用戶企業”為基礎構建的長效合作機制,旨在推進張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區可再生能源市場化交易工作,促進示范區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納,實現可再生能源的高效利用。
電供暖用戶準入范圍如下:集中電采暖的城鎮居民住宅小區;集中電采暖的自然村或行政村;參照執行居民生活電價的非盈利性集中電采暖用戶;采用電采暖的各級政府機關、各類事業單位、民辦非盈利單位;已完成改造,具備電采暖條件的省“雙代辦”下達的農村地區清潔供暖任務中的“電代煤”用戶(含分散用戶)。
管理規定明確,不能明確區分用電量是否全部用于電采暖的用戶不予準入(分散的“電代煤”用戶除外)。省“雙代辦”下達的農村地區清潔供暖任務中分散的“電代煤”用戶由國網張家口供電公司打包代理參與直接交易。生活電量和采暖電量不能分別計量的,每年11月至次年3月的用電量作為參與直接交易的電量。
不符合管理規定準入原則的電采暖用戶,可依據《京津唐電網冀北(張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區)可再生能源市場化交易規則(試行)》,以電能替代項目開展市場化交易。
參與四方協作機制電采暖用戶享有以下權利和義務:以市場化交易方式采購電采暖所需電量,降低采暖成本;享有供電企業提供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享有供電企業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等供電服務;參與市場交易或由電網企業代理交易,執行交易結果;接受市場化交易過程中因成交價格波動或電價政策變化引起的采暖成本變化;保證全部交易電量用于供暖;按規定支付購電費、輸配電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執行已簽訂的并網調度協議,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在系統特殊運行狀況下按調度機構要求安排用電等。
參與四方協作機制的電采暖用戶,按《京津唐電網冀北(張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區)可再生能源市場化交易規則(試行)》有關規定開展交易工作,其到戶電價為直接交易價格(發電側)+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低谷輸配電價按平段50%執行。
張家口市發改委負責本市參與市場化交易的電采暖用戶準入與退出管理工作,保障張家口可再生能源市場化電量向電采暖用戶精準傳導,維護電力市場公平和電力市場交易的正常開展。準入的電采暖用戶均需通過冀北電力交易平臺與風電企業開展市場化交易。原則上準入的電采暖用戶由國網張家口供電公司代理購電,暫不執行偏差考核。
電采暖用戶發生以下情況,經政府部門、交易機構或供電企業核實,予以強制退出:提供虛假材料或用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市場準入的;用電性質發生變更的;發生轉供電、竊電、違約用電行為的;發生不按時繳納電費行為的;連續三個月實際用電量與申報需求偏差超過±20%的;嚴重違反市場規則被強制退出的;其他違反交易規則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