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0日晚,駕車回住處途中,解文武被深圳交警支隊龍崗大隊的交警攔下,其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顯示41mg/100ml。次日鑒定結果顯示,其血液中未檢出乙醇成分。解文武曾多次索要駕駛證,但直到5月6日交警才郵寄其駕駛證。解文武遂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判決,交警超期扣留解文武駕駛證的行為違法。(7月21日澎湃新聞)
這是一起簡單的民事案件,如果起初被告多一點耐心,比如,在原告述稱自己當晚沒喝酒,僅吃了面包,要求重新檢測時,被告滿足其合理請求,或許無需進行后來的血液檢測,就能判斷原告并非酒駕。有人曾做過實驗,人吃了面包、荔枝、豆腐乳、蛋黃派等多種食物后短期內,呼氣式檢測時確實會被測出酒精。有交警稱,幾分鐘后酒精反應就沒有了。
就算被告不知道,那么在原告血液中未顯示有酒精的情況下,被告依法如果及時歸還原告駕駛證,事情都不會發展到現在這個地步。免得既浪費了原告的時間、精力,也浪費寶貴的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
再退后一步,即使拖延了幾天歸還駕駛證后,誠懇地向原告道聲歉,也會讓原告消除怨氣,放棄訴訟的念頭。
遺憾的是,上述一切,原告都沒有做。直到在被告席上,還在竭力辯稱:在確認原告未酒駕后,已解除強制措施,并歸還了駕駛證,由此堅稱自己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請注意,在辯辭中,被告回避了此案的一個核心證據,這就是不作任何說明,對違法扣留原告駕駛證長達一月之久的事實避而不談。
鹽田區法院審理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在原告血液中未檢出乙醇成分之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也即3月26日),被告就應通知原告領取被扣留的駕駛證。但直到1個月后的5月6日,才向原告郵寄駕駛證,明顯屬于違法行為。
該案雖然尚未走完司法程序,但一審法院判決深圳交警支隊龍崗大隊執法違法,當無異議。這也讓公眾看到了正義的力量。
不過,一審法院駁回解文武“公開道歉”等訴訟請求,有欠妥之處。法院認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賠償方式一般適用于人身權受到侵害的案件。本案中交警的執法行為,并未侵害到其人身權,故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這就令人難以接受的。
交警即便是“誤傷”公民,道歉也非多余。在逾期遲遲不歸還,解文武“多次索要”的情況下,涉事交警仍不歸還其駕駛證,已有“刁難”之嫌,由此也必然會給當事人的生活、工作等帶來一定影響。法院在,在駁回其無損害證據“4.7萬元賠償請求”和似有堵氣之嫌的“在國家級媒體連續公開道歉47天”的訴訟請求,或可理解。但只字不提“道歉”二字,于情、于法、于理,恐怕都是說不過去的。
為了這件煩惱事,解文武前后折騰一個多月,不僅耗費了時間、精力,心理上也受到了一定的傷害。法院就該判令被告向原告真誠道歉。而若是被告主動一點,當場向原告道歉,此案或可就此塵埃落定。現在道歉被法院“打包”駁回,那就更不能指望被告主動道歉了。
這種事在交警看來是尋常小事,但對公民而言,其權利受到的傷害卻不小,道歉是起碼要做到的。許多行政執法爭議,有相當一部分是違法執法一方的傲慢所形成的。其中像本來早該退還的駕駛證,“拖而不給”甚至“越是要得急越是不給”,就是其主要表現形式之一。屢見不鮮的“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多是這種權力傲慢下的產物。
交警執法違法,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否則對法律就難有敬畏之心。“隨意貼罰單”、“選擇性執法”等執法亂象,大都是這么慣出來的。違法扣留公民駕駛證一個多月,如果連聲道歉都免了,公眾難免疑慮:既然執法者違法可以“零成本”,那誰能保證自己不會成為下一個“解文武”?(常金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