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北省煤礦瓦斯綜合治理辦法》。辦法提出,煤礦企業、礦井應堅持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以瓦斯地質和通風系統為基礎,以瓦斯抽采為重點,以安全監控系統為保障,強化制度措施落實,推進綜合治理,構建“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
辦法要求,煤礦企業、礦井應堅持“科技、投入、管理、素質”并重,保證瓦斯治理措施的落實,把瓦斯綜合治理納入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辦法明確,煤礦企業、礦井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瓦斯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落實瓦斯治理的人員、資金、制度、責任及隱患整改。
礦井應健全以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為核心的技術管理體系,總工程師是瓦斯治理工作的第一技術責任人。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簡稱突出礦井)的總工程師為第一行政副職。突出礦井須設置專門瓦斯防治機構,建立通風、防突、抽采、監控專業隊伍,各配備不少于1名專業技術人員。
煤礦企業、礦井應建立健全“一通三防”(通風,防塵、防瓦斯、防火)日常管理制度和瓦斯超限事故分級追查制度,加強井下作業人員“一通三防”專業技術知識和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訓。
煤礦企業、礦井應規范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建立瓦斯綜合治理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合理確定瓦斯治理科研費用使用比例,保證瓦斯治理科研投入。
新建、改建、擴建礦井(含在建)須設立專用回風井。礦井不得設置臨時通風設施,確需使用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
瓦斯抽采礦井須建立瓦斯抽采管網監控系統,實時監控管網中甲烷濃度、負壓、流量、溫度、一氧化碳等參數以及設備的開停狀態,具備自動統計抽采純量和累計抽采量功能。
采掘作業前,須查明瓦斯地質情況,編制地質說明書,由礦井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審查,并將瓦斯地質情況繪制到礦井瓦斯地質圖和防突預測圖上。未查明瓦斯地質情況的不得進行采掘作業。
煤礦企業、礦井須做到安全監控系統裝備齊全、功能完善、數據準確、斷電可靠、處置迅速。新建礦井井筒施工進入二期工程后,須安裝使用礦井安全監控系統。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須具備實時上傳監控數據的功能,實時向煤礦企業、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上傳監控數據。嚴禁人為切斷數據上傳和采用數據過濾、壓縮、后臺處理等手段對系統數據進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