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城網訊 ( 記者 李紅霞) 近日,長城網“陽光網上直通車”平臺收到王先生的訴求。3月25日上午10時,王先生駕駛拼裝車輛沿107國道由北向南行駛,當行駛至107國道350公里加500米事故地點處左轉彎時,與沿107國道由北向南行駛李先生的小型橋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了兩車不同程度損壞。
據了解,當地民警在勘察事故中發現李先生有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嫌疑,對其在臨城縣人民醫院抽取血樣,經邢臺正和司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李先生靜脈血中的酒精含量172.99mg/l00ml,。4月5日臨城縣公安局對李先生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
臨城縣交警大隊4月8日對該起事故作出責任認定:王先生持準駕不符駕駛證,駕駛拼裝車輛上道路行駛,通過交叉路口時未做到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車輛先行,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并向雙方當事人傳達。
臨城縣交警大隊趙警官說:“拼裝車屬一類車型,駕駛拼裝車需要B2以上駕駛證,王先生持有的是C類駕駛證,屬于持準駕不符駕駛證駕駛的情況。同時駕駛拼裝車也違反《道路安全法》。王先生駕駛拼裝車未禮讓直行車輛也是構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李先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4月26日被刑事拘留,羈押于臨城縣看守所,事故雙方的其他違法行為呈請邢臺市交警支隊批準吊銷駕駛證后按程序辦理。
王先生認為自己只是駕駛了拼裝車且未讓直行車而已,為何要承擔主要責任?他對此表示不解。
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依據哪些相關政策來認定責任劃分?記者采訪了臨城縣交警大隊趙警官,他解釋道:“根據《道路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規定,我們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所造成的嚴重程度,來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具體來說分為三個方面:因為一方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需單方承擔全部責任;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p>
記者隨后采訪了河北乾驥律師事務所的孫建征律師,孫律師稱:“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只有存在交通事故后逃逸、故意毀壞現場情形一方負全部責任,酒駕并不屬于法律規定的認定全責的情形,若事故另一方有明顯過錯,要根據雙方在事故發生時的過錯程度予以認定。本案中李先生事故發生時醉酒駕駛,王先生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機動車、駕駛拼裝車、轉彎未讓直行,雙方均存在明顯過錯,王先生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機動車,即在事故發生對所駕駛車輛無駕駛資格,性質上屬于無證駕駛,同時駕駛拼裝車也違反《道路安全法》,交警隊有權根據雙方過錯的嚴重程度進行責任的認定,在本次事故中認定王先生負主要責任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
孫律師認為,如果王先生對事故認定存在議異,在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三日內,可向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若未在法律規定的三日內申請,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對此孫律師特別強調:“王先生如果想提起民事訴訟,需以事故另一方承擔人身、財產損失的訴訟為前提,不能只單方面針對事故認定書的責任劃分進行起訴。王先生可以在庭審過程中主張對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故責任有異議并舉證,法院對責任劃分不公正有權依職權變更責任的劃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