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河北省風景名勝區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設局)、城鄉規劃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委、公用局、綜合執法局),雄安新區管委會規劃建設局,石家莊市園林局:
《河北省風景名勝區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2月22日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3月8日
河北省風景名勝區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強化和規范全省風景名勝區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風景名勝區條例》《河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和《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評估和監督檢查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內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針對省級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監督管理包括管理評估和監督檢查。
第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配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開展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評估和監督檢查,并指導各市、縣(市)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的風景名勝區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對全省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實施情況、資源保護狀況開展管理評估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予以糾正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條 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范圍包括《風景名勝區條例》《河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等情況。
第五條 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在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監督管理對象提供有關文件、資料、數據、憑證等;
(二) 要求有關單位匯報保護建設管理情況;
(三) 進入風景名勝區進行實地檢查;
(四) 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五) 法律、法規規定有權采取的其他措施。
開展監督管理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并為被監督管理單位保守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六條 風景名勝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對依法進行的監督管理工作應當給予支持與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妨礙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風景名勝區內風景名勝資源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破壞風景名勝區內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并可對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風景名勝區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和人員進行檢舉或者控告。
第八條 監督管理應充分利用遙感監測等信息化手段,實現對風景名勝區資源保護和利用狀況以及規劃實施情況的動態監測。
第九條 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對風景名勝區實施的管理評估,主要依據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資源保護狀況的年度報告進行,同時參考有關部門或專業機構的相關評估材料和遙感監測結果。
第十條 管理評估一般每年一次,采取隨機抽取被評估對象和隨機抽取專家的方式進行,隨機抽取被評估對象的比例不低于風景名勝區總數的20%,每五年完成一輪評估。
上年度已評估過的風景名勝區不列入下年度的抽取范圍,但上年評估發現較嚴重問題的風景名勝區應當安排在下年度重新評估。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立專家庫,專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十一條 管理評估內容包括:
(一) 規劃實施和資源保護年度報告、制度落實情況;
(二) 規劃編制及報批情況;
(三) 各類建設項目的報批情況;
(四) 風景名勝資源保護措施及效果情況;
(五) 各項管理制度建設情況;
(六) 網絡信息系統建設、維護及動態監測情況;
(七) 圖斑、違法違規行為核實及查處情況;
(八)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對風景名勝區實施監督檢查主要針對規劃實施、建設管理、保護管理、運營服務中的突出問題,以及媒體報道、群眾舉報或工作中發現的涉嫌違法違規問題開展,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開展。
第十三條 監督檢查應注重實地踏勘,采用明查與暗訪、普遍檢查與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監督檢查應當制定相應工作方案,明確監督檢查的對象、內容、方式、要求等。
第十四條 監督檢查的檢查組成員由各級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代表及有關專家組成,其中專家比例不低于檢查組成員總數的1/3,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
第十五條 監督管理以量化評分的方式進行,總分100分。
監督管理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不合格三個等級,其中:
優秀標準:不低于90分;
良好標準:低于90分,但不低于60分;
不合格標準:低于60分。
第十六條 對監督管理結果優秀的風景名勝區,可以通報表揚;監督管理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風景名勝區,應當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
監督管理結果及處理情況應及時通報風景名勝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建立省級風景名勝區黃牌警告和退出機制。監督管理中發現存在風景名勝資源和價值面臨嚴重破壞、不按期編制或者不依法執行風景名勝區規劃、法定監管職責難以落實、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不力、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不能有效查處或者拒不糾正等嚴重問題的,經整改仍不達標的給予黃牌警告,并約談風景名勝區所在地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掛牌督辦。
第十八條 對受黃牌警告的省級風景名勝區,黃牌整改期原則上為一年。受黃牌警告的風景名勝區,整改驗收達標前嚴禁新增建設項目。
第十九條 黃牌整改期限屆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專家進行驗收,視驗收結果處理:
(一) 達到整改要求的,繼續保留省級風景名勝區資格;
(二) 風景名勝區資源價值喪失或者明顯退化,不具備省級風景名勝區設立條件或標準的,報請省政府建議予以撤銷。
第二十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風景名勝資源價值喪失或者明顯退化,不再具備省級風景名勝區設立條件或標準:
(一) 一級以上景點(景源)遭到永久性破壞;
(二) 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被人為干預或者破壞,喪失自然狀態或者歷史原貌;
(三) 風景名勝區違法違規建設活動嚴重侵入核心景區;
(四) 其他嚴重情形。
第二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因保護管理不力致人為破壞被撤銷稱號的,應當依法追究風景名勝區所在地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各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應該給予行政處分的,可以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市級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市級風景名勝區進行監督管理時,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市、縣(市)級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報告。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