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霸州:林地中傾倒廢酸 一男子被判兩年
10月16日,霸州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崔占軍環境污染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并公開宣判,被告人崔占軍因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萬元。 被告人崔占軍,男,保定市容城縣城關鎮馬莊村人,捕前住霸州市信安鎮張莊村,2012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污染環境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霸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10月23日至10月27日期間,被告人崔占軍伙同寧大力(在逃)駕駛冀RB4300藍色凱馬牌小卡車,先后從霸州市信安鎮凱達公司拉運171.3噸廢酸,分別傾倒至信安鎮張莊村西頭公路南側水溝內、該水溝西側的林地內、林地附近的水井中以及信安鎮頭屯小學北側河溝內,致周邊環境被污染。 霸州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崔占軍伙同他人違反國家規定,向林地、水體內傾倒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占軍在學校附近傾倒危險廢物,依法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霸州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對被告人崔占軍作出上述判決。 據省法院新聞發言人介紹,全省法院當前正在開展打擊環境污染刑事犯罪專項行動。全省各級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過程中,將按照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要求,嚴把事實關、證據關、法律關和程序關,堅持依法從重從快,嚴懲各類環境污染刑事犯罪,以此推進全省大氣污染綜合防治工作。省法院將選擇典型案件向社會公布,擴大社會效果,遏制和減少環境污染違法犯罪現象。 相關鏈接 司法解釋降低環境污染犯罪入罪門檻 今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進一步降低了環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門檻?!督忉尅返谒臈l專門規定,實施污染環境等犯罪,具有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等四種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為了進一步加大對環境污染犯罪的打擊力度,《解釋》明確規定了“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即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霸州法院判處的這起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依法酌情進行了從重處罰。(記者 劉嵐 通訊員 丁力辛) |
關鍵詞:污染,環境,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