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隨《旅游法》涌現的漲價潮
《旅游法》10月1日起正式實施,但部分出游線路價格已悄然翻倍。根據該法規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北京多家旅行社表示,在《旅游法》配套的實施細則出臺前,他們暫時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取消購物環節。可記者多日來走訪京城多家旅行社門店發現,幾乎所有線路價格均有調整,東南亞、臺灣等出境游目的地的組團報價調整最大。據了解,調整幅度最大的漲幅超過100%,平均漲幅大約在20%到30%之間。(9月29日《新京報》) 漲價總是天然令人反感,也最容易喪失消費者的認同,那么緊隨《旅游法》出現的出游漲價又該如何評價?至少從現在看起來,無論是觀察者還是主管部門對此都形成了某種共識:“漲價潮”仍算一種正常的市場反應。《旅游法》在對此前旅游市場中的某些潛規則開火,增加購物點、強迫購物等行為全部被禁止,此時,不透明的利潤收益就會順理成章以明價格的形式而出現,并直接兌現為出游價格的翻倍式變化。 旅行社的出游線路價格在變化,一種貌似“順理成章”的接受心態也在形成,但真正被漠視的是高至100%的漲幅,“團隊游幾乎所有線路價格均有調整,調整幅度最大的漲幅超過100%,平均漲幅大約在20%到30%之間”———試問,在補償此前部分或明或暗的旅行社利潤之外,這樣的價格波動本身是否也有著“趁火打劫”的意味?換而言之,它是否借機進行了一次提價?事實上,當一些旅行社不憚于宣稱虧損時,消費者面對的恰是一個不透明的旅游市場。當部分出游線路的價格悄然暴漲,它會刺激自助出游的增多,一樣增多的還有公眾的曖昧想象。 所以,我認為真正要追問的是:如果說漲價為《旅游法》推行所激發的自發市場反應,那么在此種反應后管理者還應該做些什么?合理引導一種規范化的定價方式,尤顯刻不容緩。即便有再多的借口,出行線路的漲價部分,也只是對導游小費與過度購物提成的“轉嫁”,它不可延續,也難以被游客長期接受。這就要求物價部門必須對漲價行為進行嚴格的監管,防止“漫天要價”。當然,這也會是一個市場的自我調節過程,消費者會用腳投票,讓過度漲價者喪失市場支持,進而在競爭中淘汰。正因為如此,真正需要價格監管的,恰是那些看似不可撼動的大型旅行社。 追問定價機制的合理性,事實上也不是對一個旅游市場的全部訴求,旅游說到底還是“人”在大地上的行走,消費者的現實體驗與性價比感受才攸關重要。即便程度不等的漲價可能會是一個時期內的表現,那么如何也讓消費者獲得與此相關的旅游服務質量提升?這需要重構的無疑是旅行社、旅行社工作人員與游客之間的市場關系。旅行社必須盡快走出一種以“人員紅利“為主的簡單贏利模式,而更多注重到優良線路開發和服務產品質量的提升上。只有贏利模式得以較大程度的改變,它才足以養得起導游與工作人員,也才能低價提供優質的旅游產品。而這,需要的是相應配套鼓勵機制的出臺,也依賴于管理者的扶植與推進。 |
關鍵詞:旅游法,漲價潮,出游線路,付費旅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