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大氣污染·他山之石:立法治污 大勢所趨
治理大氣污染,最有力的手段無疑是立法。過去30多年,中國已經初步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環保法律體系,然而,隨著中國經濟持續高速發展,很多環境問題在短時期內集中爆發,使得環保立法不得不面對新的現實需求。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中國對環保法律開始進行頻繁的修訂,以期能切合現實需要。 治污的立法路該怎么走?記者采訪了多位法學專家、人大代表和環保人士,他們認為,國外從環境權入法到放開推動公眾參與環保訴訟,立法力度之大,覆蓋范圍之廣,都值得我們借鑒和參考。 1 環境權入憲成國際潮流 今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北京的霧霾天氣中,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研究員王如松向大會提交了《關于將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權入憲的建議案》。 這是人大代表又一次就環境權入憲提出議案。就此,很多代表認為,在今天探討治理大氣污染等環保立法問題,已經不能再像幾十年前那樣,指望僅靠頒布一部單行法就能奏效,也不能再繼續“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式的思維,而應該順應國際環保立法的潮流和國內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據介紹,從上世紀90年代以來,環境權入憲已經成為全球一個比較明顯的趨勢和潮流。截至2006年,法國、俄羅斯、南非等53個國家都對環境權予以了憲法確認。 “人類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潔的空氣和水中生存的相應權利。”諾貝爾獎獲得者、著名的國際法學者雷諾·卡辛在上世紀70年代首次提出環境權這一概念。 2005年2月28日,法國議會通過了《環境憲章》,并使其成為法國現行1958年憲法的一部分,而且同1789年的《人權宣言》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環境權作為憲法基本人權的一種得以被確認,是當代憲法對社會現實生活的積極回應,是憲法人性尊嚴和人權保障理念在當今環保時代的具體體現。”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吳衛星認為,在環境權入憲的潮流中,歐洲走在了前列,而總體欠發達的非洲也不甘落后。他統計,截至2009年,已有16個非洲國家在憲法中載入了環境權。 環境法專家、湖北經濟學院院長呂冬梅認為,環境權寫進法律,不僅意味著賦予公民權利,同時權利本身也對應著義務,法律規定公民環境權的同時,個人、企業、政府就都要相應地為保護環境作出貢獻。 事實上,在我國地方立法的實踐中,環境權已經入法,福建、寧夏、吉林、上海、深圳的環境保護條例中都明確規定了環境權利,其中,《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八條就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環境的權利,有權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在直接受到環境污染危害時有權要求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
關鍵詞:大氣污染,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