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一員工因竊取公司電鍍用黃金藥水被判刑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區法院日前對一起“竊取公司電鍍用黃金藥水案”公開宣判,被告人王某因犯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000元人民幣。 法院審理查明,王某原為某電子科技設備有限公司電鍍生產線某班組長,負責機臺操作。2011年12月初至2012年1月5日間,王某利用事先準備好的吸附樹脂,竊取公司機臺內的電鍍用黃金藥水10袋,共1357克。經平均取樣送國家有色金屬及電子材料分析測試中心鑒定,黃金含量為16.67%,共計含有黃金226.21克。經進一步調查,王某還竊取公司生產線電鍍槽上刮下的黃金兩小袋,分別重0.94克、2.99克。經保定市物價局價格鑒定中心鑒定,王某竊取的黃金價值共計74167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司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被告人王某雖在工作過程中可接觸到含金藥水,但其對于含金藥水沒有管理、回收的職責和權力,其竊取行為并非利用職務便利,故對被告人及辯護人關于構成職務侵占罪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王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
關鍵詞:竊取,黃金藥水,判刑,保定 |
責任編輯:趙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