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之后,怎樣做好安置和返回?
——《河北省防汛避險人員轉移條例》解讀⑤
5月17日,邯鄲市復興區在康莊水庫進行管涌搶險、孤島救援、搶筑子堤、水上營救等項目的防汛綜合演練,切實增強抗洪搶險實戰能力。河北日報通訊員聶長青攝
安置工作是防汛避險人員轉移工作的重中之重。只有把安置工作做好,才能使群眾愿意轉、放心轉。
立法調研期間,立法專班工作人員了解到各受災區域均把安置工作作為防汛避險轉移的頭等大事來抓,有的地區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做好安置點保障工作;有的地區鼓勵自行轉移,不具備自行轉移條件的集中轉移;有的地區采取異地安置。各項措施為保障轉移群眾的基本生活提供了有力支持。
吸取各類好的經驗做法,《河北省防汛避險人員轉移條例》對防汛避險人員轉移安置作出明確規定,對需要安置的轉移人員,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政府安置與自行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過渡性安置。
受威脅區域無法就地轉移安置、需要跨行政區域異地安置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協調,接收地人民政府應當予以配合。
鼓勵轉移人員采取投親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對自行安置確有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啟用預案確定的集中安置場所和臨時避險場所安置。
應急管理、衛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加強集中安置人員的保障管理,根據職責做好生活保障、心理疏導、防疫、防火等工作。
在去年夏季災害威脅解除、轉移群眾返回時,各地均對受災害影響的基礎設施、房屋、地質災害點等部位開展評估、巡查,嚴防次生災害,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漫水橋、水毀路段、危險地段和禁止通行路段,對村莊開展環境清理與消殺防疫,提前做好群眾返回前的準備工作。
對此,條例明確災害危險消除后,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災后安全評估;在安全隱患排除后,應當有序組織轉移人員返回,并做好返回區域環境清理和衛生防疫等工作。
此外,條例還對政府工作人員失職失責和拒不配合以及干擾、阻撓、破壞轉移工作,故意編造虛假消息、散布謠言等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以法治力量保障防汛避險人員轉移工作有序有力開展。(河北日報記者霍相博 通訊員梅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