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安全機關依法查處了一起泄露反間諜工作國家秘密案件。李某某因徇私情,向從事間諜活動的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造成執法工作受阻,受到國家安全機關相應處罰。
通風報信送人情
國家安全機關在偵辦某重要間諜竊密案件時,依法要求知曉犯罪嫌疑人家庭情況的李某某協助開展執法工作。開展詢問期間,國家安全機關干警向其多次強調保密要求,并依法要求其簽署《保密承諾書》。
但回家后,李某某在明知自身需要履行法定保密義務的情況下,考慮到與犯罪嫌疑人一家相熟,竟想借此給熟人送“順水人情”,向犯罪嫌疑人家屬泄露了國家安全機關執法辦案相關情況。這起泄密事件,直接導致犯罪嫌疑人潛逃并銷毀部分證據,對國家安全機關調查工作造成嚴重影響。
依法追責悔莫及
李某某身為共產黨員,法律意識和國家安全意識淡薄,在明知自身有保密義務的情況下,故意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妨礙國家安全機關執法辦案。
經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批評教育,李某某深刻認識到了自己通風報信行為的嚴重危害性,并在國家安全機關指導下配合勸返犯罪嫌疑人投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有關規定,對于李某某故意泄露反間諜工作國家秘密的違法行為,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同時建議其所在黨組織給予相應黨紀處分。
國家安全機關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規定,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依法支持、協助反間諜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反間諜工作秘密。泄露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予以警告或者處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依法承擔防范、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職責。依法支持、協助反間諜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反間諜工作秘密是每位公民的應盡義務。在工作生活中,公民或者組織可能因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工作、現場目擊等原因了解到國家安全機關反間諜工作國家秘密。相關知密人員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嚴格保守秘密,切莫因講“人情”、“兄弟義氣”等情感因素而觸碰法律底線,防止自身的失泄密行為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最終害人又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