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修改《慈善法》的決定,新修改的《慈善法》將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慈善法》第十三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告應當包括年度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慈善財產的管理使用、慈善項目實施、募捐成本、慈善組織工作人員工資福利以及與境外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合作等情況。”
2024年2月,民政部發文要求全面學習修改后的《慈善法》,實現以法促善、依法行善的新局面。“募捐成本”一詞首次出現在慈善相關的上位法中,這讓一直有些隱晦的慈善成本展現在公眾面前。“募捐成本”包括哪些,如何披露,是否限額?專家對此表示,公眾應構建起公益成本意識。
“募捐成本”早存在于民非會計制度中
“入法更顯正規化。”北京師范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理事長王振耀表示,“募捐成本”早就存在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中,會計表格就有顯現,在《慈善法》出臺前就有。入法前,公眾沒這個意識,不敢說募捐成本。類似“提成”“服務費”等詞匯讓慈善變得負面,入法后會給公眾帶來慈善理念的變化,能夠規范概念,調整理念,完善公共行為。
王振耀認為,募捐體量越小,募捐成本占比越高,體量越大成本占比越小。“政府或企業機構的會計制度中沒有‘募捐成本’概念,非營利組織制度中的‘募捐成本’一詞公眾也不太了解,早年引發過爭議。”
據了解,在《慈善法》頒布前,募捐成本可能主要依賴慈善組織自身的管理和審計來確定,主要參考標準是《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該制度中雖然沒有直接提到“募捐成本”的概念,但通過規定慈善組織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比例,間接地對募捐成本進行了規范。
《慈善法》第六十一條提到,“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管理費用和募捐成本的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稅務等部門制定。捐贈協議對單項捐贈財產的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北京瑞森德社會組織發展中心理事、瑞森德訓練營主任巖松表示,“募捐成本”入法是為了通過法律手段規范慈善組織的募捐行為,提高慈善事業的透明度和效率,防止資源濫用,增強公眾信任,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并實現與國際標準接軌。
常年致力于鄉村兒童閱讀公益項目的滿天星青少年公益發展中心創始人梁海光認為,“募捐成本”應該包括宣傳、人力、差旅、物料等。“入法后,大機構能帶頭做好信息披露。平臺大、知名度高的機構,更容易獲得捐贈,但對于小機構募捐成本就顯得較高。”
“募捐成本”比例是否限制?
“募捐成本”并非機構行政成本費用。
2016年,時任中國慈善聯合會副會長徐永光對媒體表示,《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在非營利組織支出上,有募捐成本、行政成本、項目成本三項。民政部門審計年檢時,把三項成本加起來都算作行政成本,三項累積不超過15%。國際上,部分基金會這三項成本相加能達到50%,但就行政成本來說一般在20%左右。
徐永光說,應該相信市場調節和公眾選擇的力量。“慈善組織行政成本太高,公眾可能不給你捐款,反之亦然。”
王振耀介紹,曾經美國規定“募捐成本”不超過50%,意味著募捐1億元,就有5000萬元作為募捐成本。但募捐數額大小與募捐成本并不成正比,如募捐100元,可能成本超50%,也就是50元以上,這一剛性規定后被取消。
王振耀談道,全世界“募捐成本”流行通則為20%。比例太高,公眾就不會再找它。本來要20%的募捐成本,但機構只收10%,募捐成本低,公眾印象好,后續慈善捐贈源源不斷。“這就得靠輿論口口相傳,靠業界口碑。”
王振耀表示,社會高質量發展階段,靠政府制定“募捐成本”的限額不現實,更多需要靠道德來解決,這屬于另外一套約束機制。“當前,基金會投資收入要繳稅,每年保持本金不變的同時,支出還要不低于8%,客觀上運作起來很困難。而在國外,基金會的投資收益不繳稅,剛性支出為5%。從現實看,過于明確的比例實際效果并不是太好。我們需要學習道德約束機制的辦法。”
據了解,當前市場上也出現了一些專門為慈善組織提供籌款服務的第三方機構,通過市場化手段,按勞付費,按比例提成。
梁海光認為,《慈善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募捐成本多少比例,但籌款提成比例有違籌款倫理,當公眾知道真相后,對慈善組織會用腳投票。
梁海光舉例:“一家慈善組織一半精力在運作項目,一半精力在籌款,這樣的機構人力成本占大頭,募捐成本占比自然很高。而渠道資源較廣的機構,一年能募款好幾億,1個人就能募集幾百萬甚至千萬元,人均效能很高,募捐成本占比就很低。”
“募捐成本”披露的限度和隱私
公開透明是公益慈善的生命力,“募捐成本”怎樣公開,限度和隱私如何把握?
“公眾要接受公益慈善公開的限度和隱私,正如婚姻是合法的,但生活隱私不能公開透明。如果要向世界的慈善家勸募,面對大額捐贈人,勸募員坐飛機、住賓館、吃宴席,都算作募捐成本,是否都要公開?”王振耀認為,要注意把握公開與隱私的界限,可以借鑒國際上一些通行的經驗,對審計部門和主管部門報告的內容不一定都要全部上網。公眾要接受成本概念,應該用道德性和社會性來約束。
王振耀表示,“募捐成本”要曬到哪一步,如何與隱私結合是管理問題。“公眾認識到募捐成本后,可能讓公益的其他成本有接受空間,現在很多管理費用連10%都不到,這讓公益慈善行業發展較慢。”
披露募捐成本對慈善組織而言,既是挑戰也是機遇。巖松認為,它要求慈善組織提高運作的透明度和效率,同時也為那些能夠有效管理和使用資金的慈善組織提供了展示其專業性的機會。通過這種公眾監督,可以促進整個慈善行業的健康發展。
梁海光表示,要看民政部門如何監管。如果只是要求寫入一個數字,對數字真實性監督缺乏,這種填寫意義不大。政府加強監管,擠出數據水分,讓公眾接受,才是推動中國公益的巨大進步。
“如果每一筆支出都能對公眾如實公開,讓公眾用腳投票,‘籌款成本’設限沒啥意義。但不能欺瞞公眾,所有募款活動應該在募捐成本里相對前置,應該寫進募捐預算里,只要公眾愿意接受。”梁海光表示。
“勸募員”職業有待發展
除了“募捐成本”外,從事募捐的人員也成為募捐成本的一個重要因子。勸募員,顧名思義,是勸說募捐的人。
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中將“勸募員”作為新增職業列入。幾年過去,“勸募員”職業在社會中存在感不強,不少業內人士對勸募是否應該專門設立職業有不同意見。2022年1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勸募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征求意見稿)》中,對“勸募員”定義為,在社會組織中從事公益宣講、籌集款物、捐贈管理等工作的人員。
王振耀介紹,在國外,勸募員有培訓、機構協會等系統培養計劃,募款人員有合理的成長空間。如美國、德國的勸募師都有職業資格證書。“十多年前,美國就有3萬多名勸募師從事募款業務。”
“在我們國家培訓勸募員的招生效果并不好,公眾對公益慈善的認知水平不一。很多人認為公益慈善就不該有成本,這樣‘勸募員’存在就無意義。”王振耀說。
“這個職業肯定有必要存在,更重要的是能做到名副其實。”梁海光認為,“目前來看高校沒有相關專業,只能在民間學習,缺少正規、系統的培訓,效果一般。要讓‘勸募員’被社會認同,首先要讓整個公益慈善界的生態健康生長起來。”
據了解,目前大多數慈善組織的從業者中,從事非募款業務的人員兼任籌款事務的很多,一些慈善組織要求從理事長到員工全員參與籌款,設立專職籌款崗位的不多。
“對于很多中小型慈善組織來說,缺乏相應的募捐成本養活專職籌款者,自然也很難找到這種人。”梁海光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