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間諜法》的誤讀和正解(一)
今年4月《反間諜法》修訂通過以來,境內外輿論高度關注,絕大多數聲音尊重和支持中國正當的立法活動,但其中也有一些誤讀,甚至是惡意攻擊抹黑。為正本清源、以正視聽,有必要用事實和數據說話,對一些典型的錯誤言論予以回應和駁斥,推動各方全面了解和正確理解中國新修訂的《反間諜法》。
錯誤觀點:《反間諜法》2014年才制定,2023年又修改,中國通過頻繁修法“泛化國家安全”。
事實之一:2014年《反間諜法》由1993年《國家安全法》更名而來,這次修訂實質是30年來的首次修改完善。1993年《國家安全法》是中國第一部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特別是反間諜工作職責的法律。2014年,為適應國家安全新形勢新任務,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需要制定一部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國家安全法,1993年《國家安全法》更名為《反間諜法》,主要內容未作調整。
事實之二:2023年修訂《反間諜法》是對原法的必要補充完善。過去30年,國際國內安全形勢發生深刻變化,特別是一段時期以來,針對中國的間諜竊密活動嚴峻復雜,各類間諜情報活動的主體更加復雜、領域更加廣泛、目標更加多元、手法更加隱蔽。原《反間諜法》面臨著間諜行為界定不清晰、防范制度不健全、執法措施不完善、法律責任不匹配等不適應的突出問題,亟需因應形勢變化進行必要的修訂完善,形成更加科學合理的反間諜法律制度。
事實之三:階段性修改反間諜相關法律制度是各國通例。美國就先后10余次修改反間諜相關法律制度。早在1917年,美國就出臺了《反間諜法》,并于1918年、1933年、1940年、1950年、1961年、1970年等多次修改,不斷擴大法律適用范圍,加重法律責任。1938年,美國又出臺《外國代理人登記法》,并于1966年、1995年、2007年等多次修訂,加強對外國機構和外國人在美境內合法活動的監控。1996年,美國又制定《經濟間諜法》,分設“經濟間諜罪”和“盜竊商業秘密罪”,并賦予美執法機構使用監聽、竊聽等多種手段進行調查的權力。2017年以來,美國連續3屆國會提議修訂《外國代理人登記法》,遏制所謂“外國隱性影響”。
事實之四:中國堅決反對將經貿、科技等問題政治化、武器化、泛安全化。近年來,美國打著“法治”的幌子,披著“國家安全”的外衣,對正常經貿往來、學術交流、科研活動等進行遏制打壓,炮制所謂“中國間諜案”。2021年12月,美國《麻省理工科技評論》刊文指出,2018年以來美國司法部發起“中國行動計劃”,77 起案件中近九成針對華裔人士,七成以上不涉及經濟間諜指控,還有大量案件沒有或無法結案。文章指出,“美國對中國經濟間諜活動的打擊是一團糟”“造成恐懼氣氛導致人才外流和對美國的不信任”。將修訂《反間諜法》這一正常立法活動歪曲抹黑為中國“泛化國家安全”,是典型的以己度人、賊喊捉賊的卑劣伎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