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的通知
冀政辦字〔2022〕139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
《河北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0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河北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落實火災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9〕3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和《河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是指對重大、較大火災事故,以及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開展的調查處理工作。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對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森林、草原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另有規定或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從其規定。需要消防救援機構協助調查的,由省級消防救援機構調派火災事故調查專家協助。
第三條 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由縣級政府負責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由市級政府負責調查處理;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由省政府負責調查處理。
自火災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火災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火災事故等級發生變化的,上級政府應另行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四條 上級政府認為必要時,可調查由下級政府負責調查的火災事故。
第五條 火災事故發生后,消防救援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提請負責調查處理的地方政府成立調查組,并由調查組邀請同級紀檢監察機關介入事故調查。
第六條 調查組的組成應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由消防救援機構牽頭,并根據事故具體情況,由應急管理、公安、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等行業部門及負責調查處理的地方政府共同派員組成,邀請同級檢察院派員參加,根據需要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涉及企業的,可邀請工會派員參加。
第七條 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由負責調查處理的地方政府指定本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擔任。調查組成員要密切配合,認真完成職責范圍內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八條 調查組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主動回避:
(一)是火災事故當事人或火災事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近親屬與火災事故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火災事故當事人關系密切,有矛盾、糾紛或債權債務關系等,可能影響火災事故公正調查處理的;
(四)其他應回避的情形。
火災事故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可在調查組成立之日起5日內,向調查組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調查組應在3日內作出相關人員是否回避決定,并說明原因。
第九條 調查組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火災事故發生經過、起火原因、災害成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火災事故性質,依法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技術標準以及履行本崗位職責的情況,查明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場所)使用管理、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等各方主體責任及屬地政府、部門監管責任;
(三)提出對火災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提出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五)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條 調查組一般設綜合組、技術組、管理組和責任追究組等專門小組,專門小組負責人由調查組組長指定。
綜合組主要負責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綜合協調,統籌做好調查組的各項工作,負責起草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技術組主要負責調查火災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管理組主要負責在技術組查明火災事故直接原因和間接技術原因的基礎上,開展火災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調查;責任追究組主要負責提出對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第十一條 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火災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第十二條 火災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火災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應主動配合并如實回答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 調查組應在火災事故調查期間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電子郵箱地址,受理與調查任務相關的舉報,及時組織核查,依法處理,并為舉報者保密。
第十四條 調查組應在火災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查工作,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調查處理的地方政府批準可延長60日。
下列時間不計入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期限,但在報送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時應作出說明:
(一)因瞞報、謊報、遲報火災事故,而進行調查核實所需的時間;
(二)因滅火救援無法進行現場勘驗的時間;
(三)因檢驗、鑒定、復核所需的時間;
(四)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無法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時間。
第十五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場所)概況;
(二)火災事故發生經過和滅火救援情況;
(三)火災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四)火災事故起火原因、災害成因和事故性質;
(五)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以及對責任者處理建議;
(六)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及工作要求。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附調查組成員名單及簽名,并附有關證據材料。調查組成員對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的,可在簽名后附專頁說明。
第十六條 負責調查處理的地方政府應自收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適當延長,延長時間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負責調查處理的地方政府批復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后,應責成相關單位按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處理,并對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督辦。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由負責調查處理的地方政府或其授權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后,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將調查組成立的文件、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調查組人員簽字名冊、批復文件、證據材料等歸檔保存。
第十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違反黨的紀律或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調查組應及時將有關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對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的,調查組應及時將有關材料或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
第二十條 相關部門應按照批復文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嚴重違法失信的企業納入“黑名單”管理,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火災事故發生單位應按批復文件,對本單位負有火災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相關部門和火災事故責任單位應自接到批復文件之日起30日內,將相關責任處理情況、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書面報送負責牽頭組織調查的消防救援機構。
第二十一條 較大以上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后一年內,負責調查處理的地方政府應組織評估檢查火災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具體由同級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實施,可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開展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
第二十二條 評估組由負責調查處理的地方政府批準成立,可視情由消防救援機構、行政主管部門和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部門共同派員參加并邀請紀檢監察機關視情同步開展對有關處理處置、問責意見執行以及紀律檢查建議、監察建議中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評估組應對事故發生地政府、行業部門、火災事故相關責任單位及人員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評估,并對相關責任人員處理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評估采用資料審查、座談問詢、查閱文件及現場核查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 評估組應在地方政府批準成立后60日內完成評估檢查并提交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內容包括相關責任追究情況、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實地檢查情況、評估結論等。
第二十五條 對有關國家工作人員黨紀政務責任追究不落實的,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行政處罰不到位的,由負責調查處理的地方政府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或檢察院、法院通報情況,由紀檢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期間,因工作不到位,又發生同類火災事故的,應從重從嚴處理。
第二十六條 調查組和評估組成員在工作中應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工作紀律,保守工作秘密。未經調查、評估組組長允許,調查、評估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