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發布《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明確轉供電環節價格政策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河北省取消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后轉供電環節價格政策,詳情如下: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明確轉供電環節價格政策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發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國網河北省電力有限公司、國網冀北電力有限公司: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穩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要求,進一步明確我省取消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后轉供電環節價格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轉供電基本概念
轉供電是指電網企業無法直接供電到終端用戶,需由其他主體(包括但不限于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寫字樓等經營者,以下稱“轉供電主體”)轉供的行為。
二、規范轉供電價格行為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電網企業暫未直抄到戶的終端用戶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
(一)對已安裝電力計量裝置的終端用戶,按照用戶對應電壓等級的市場購電或電網代理購電的用戶電價執行。
1.居民用電、農業用電,終端用戶電價按照政府規定的目錄銷售電價標準執行。
2.工商業用電,轉供電主體暫未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終端用戶按照對應電壓等級的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電價執行;轉供電主體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終端用戶到戶電價由轉供電主體市場化購電價格、其用電對應電壓等級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構成,并逐月分攤或分享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產生的新增損益和新增線損損益。
3.對按規定實行峰谷分時電價的工商業轉供電主體,終端用戶安裝峰谷分時電力計量裝置的,用戶電價根據轉供電主體的購電方式(市場交易或代理購電,下同),執行終端用戶對應電壓等級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終端用戶未安裝峰谷分時電力計量裝置的,用戶電價根據轉供電主體的購電方式,執行終端用戶對應電壓等級峰谷分時電價的平段電價政策。
屬于暫不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用戶范圍內的轉供電主體,不得對其終端用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二)對未安裝電力計量裝置的終端用戶,轉供電主體電費由終端用戶公平分攤。
(三)轉供電主體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用電(含轉供電變壓器和線路損耗電量)電費、運行維護費,通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徑解決。轉供電主體調整物業費、租金等應當嚴格履行相關程序。
(四)轉供電主體自用電量電費由轉供電主體自身承擔,嚴禁向終端用戶分攤。轉供電主體不得以電費為基數加收各類服務費用,嚴禁以強制服務、捆綁收費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費用。
(五)轉供電主體向終端用戶安裝的電力計量裝置應符合國家標準,不得向終端用戶收取計量裝置費用。
三、相關要求
電網企業要按照“控制增量、壓縮存量”的原則加快推進轉供電改直供電工作。鼓勵轉供電主體自愿選擇將自有供配電設施移交電網企業,實現直接供電。對具備直接供電改造條件的電力用戶,要簡化手續、主動服務,盡快實現直接供電。各轉供電主體要按照相關規定做好價格公示。各地發展改革部門、電網企業要通過多種形式積極開展政策解讀、宣傳,營造良好社會輿論氛圍,引導轉供電主體自覺規范轉供電行為。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6月30日